Page 31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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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既遂犯」對於 Goldschmit 而言,其客觀上侵害了法律規範、主觀上

                   則侵害了義務規範,但對於過失犯而言,在與一般規範性要素的關係之間,其實
                   和故意一樣,需要存有一定之心理關聯。以「不能殺人」此一命令規範為例,就
                   此「二重規範要素」而言,「法律規範」係(1)不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2)具有
                   義務和能力時應該要防止他人死亡,「義務規範」則是(1)行為係造成他人死亡之

                   原因或者得以預見的情況下,應停止自己之行為決意、(2)具有能力和義務時,
                   應努力地預見該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或能夠被造成此結果之事實,而讓這樣的行為
                   遠離之。但故意和過失均須具有「心理關聯」之情況,在欠缺心理關聯之「無認
                   識過失」應有規範要素加以補充,此點和「不真正不作為犯」需要補充因果關係

                   一樣,「不真正不作為犯」係以「應該防止、能夠防止而不防止」的「不防止之
                   違法性」來填補「因果關係之欠缺」,填補之部份則屬於「準因果關係」;而「無
                   認識過失」則為「有應該預見且能預見的可能,卻未有預見」之「不預見之義務
                   違反性」,此乃「準心理關聯」,亦即在「無認識過失之二重規範要素」內,其中

                   之一係「行為人所肩負特別的注意義務之侵害」,另一則是「對於因注意義務而
                   預見被制約之結果後,侵害自己給予動機、決定意思的義務」,後者係和屬於過
                   失犯特有義務之前者不同,後者於故意犯之情況下亦有之。是以,後者之義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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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觀念上如同是給予自己形成動機之義務 。
                        Goldschmit 之「二重規範要素」理論,被 Kriegsmann 認為:將義務規範獨
                   立於法律規範之外,則將造成存在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範(行為合法)卻有違反
                   義務規範(行為有責)之矛盾情形,並且適法行為但具有邪惡動機之情況下,也
                   為反了義務規範,如此觀察所謂切割法律規範和義務規範的看法反而混淆了法和

                   道德之間的關係;Eberhard Schmidtz 否定將義務規範和法律規範切割之看法,蓋
                   義務規範不過是法律規範當中的一個作用而已,「法律規範」第一個作用是「評
                   價規範」、第二個則是「命令規範」,而「義務規範」所指的是法律規範當中命令

                   作用之部份。至於對於上開批評,Goldschmit 則是回應:「義務規範」和「道德」
                   間並無關係,該「義務規範」只是行為人如何從動機中形成合法行為之決意而已,
                   對於個人誡命形成合法價值觀念之意思決定動機的義務規範,並非意思決定內部
                   之純真、道德層面,相反地,不過是指向事實上的意思而已,行為人儘管因為其
                   他動機狀態(欠缺正常性之情形)而導致其從事違法行為之態度,仍然存在義務

                   規範之動機,因此「義務規範的動機」與「其他動機」之競爭後,若能克服其他
                   動機則係遵守義務規範之動機,相反地,則是將義務違反之意思表示展現於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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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中 。
                   2、Freudenthal 之「倫理責任要素」

                        至 1922 年間,學者 Freudenthal 係基於以「責任非難」作為期待可能性之要
                   素,並因適逢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之年代,其以「法律與國民間之鴻溝」作
                   為責任判斷為出發點,蓋當時法律專業人員之判斷往往背離於國民之觀念,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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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伯千仞,前註(54)書,頁 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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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伯千仞,前註(54)書,頁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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