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13
則…A 行為動機、目的顯係基於 A 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目的所需…原
住民族並非放任恣意濫殺野生動物之族群…」及【泰雅族下盆部落墓地案】論證:
「…如果傳統文化遭侵蝕,意味著部落失去自我、逐漸走向滅亡,不再是原住民
族…B 別無選擇…B 之行為欠缺社會非難性…」等情,雖然就論述而言,前者是
就獵槍部分,認為要求原住民族採行數百年前之製槍技術乙事並不合理、也無法
期待,並從「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排除野動法之刑罰規定;後者則是明確地點
出「行為人別無選擇、欠缺社會非難性」, 不難察覺前揭二案判決意在言外的弦
外之音,面對國家法律規範間之衝突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規範時,A
,
和 B 所選擇之行為沒有期待可能性 即 二案背後之思維則是不約而同地認為 A、
53
B 所為之行為欠缺「非難可能性」 。
肆、 非難可能性概念之梳理
一、非難可能性之理論演進
(一)Frank 之「附隨情狀」、「正常動機」與「自由行為支配」
1、作為起點之「附隨情狀」理論
眾所皆知地,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支配刑事「責任」之理論係所謂的「心
理責任」,以「故意(現實之認知、意欲)」、「過失(認知的可能)」當作是責任
之種類。但這樣的分類無視於過失之規範性評價要素,尤其是在「無認識過失」
當中,行為人之意思和結果之間並未存在心理關聯,則對照心理責任論的分類方
54
式則有矛盾之處 。
而因德國學者 Frank 於西元 1907 年發表之關於責任概念之構成的論文,想
要建立「責任係『非難可能性』」之命題,並從此一命題出發批判 Liszt 於實質意
53
按前揭【泰雅族下盆部落墓地案】判決中,裁判者最後雖以「欠缺社會非難性,阻卻違法,
故不成立犯罪」,但該案中並無刑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裁判者應係採取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態勢,以實質違法性的觀點綜合考量(1)法益侵害輕微(如論證理由
○ 7 )、 (2)法秩序不完備、(3)社會相當性及(4)優越利益權衡後,認定阻卻違法。惟再細譯該案論
證理由○ 1 提到:行為人具有不法意識,若以行為人以自身之文化、信仰認為優於實證法之規範,
即可排除不法意識,進而減免刑責,不僅使法律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亦不具刑罰公平性,難為
社會大眾所接受,B 將系爭墳墓葬在該土地上,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占用該土地,無正
當合法之權源等情,則似已認定 B 行為之違法性;反而,該案判決論證○ 2 至○ 6 ,裁判者認真
地確立泰雅族下盆部落之喪葬習慣,並於論證○ 8 至○清楚地說明原住民之傳統文化、生活慣俗
10
、價值觀,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加以保護,倘傳統文化遭侵蝕,意味著部
落失去自我、逐漸走向滅亡,以烏來地區泰雅族喪葬、祭祖文化而言,部落確有將墳墓葬在先
人祖先之墓地旁的傳統慣習,如有違背,將受祖靈懲罰,是 B 母親死亡,依傳統慣習應埋葬
在祖先所在之系爭墓地,不能葬於其他部落之公墓或他處,故 B 別無選擇,B 之行為欠缺社會
非難性等情,足認裁判者體悟到B自身的文化經驗、生活慣俗等附隨情狀影響到B心理層
面抉擇為何種行為之動機,判決理由提及「B 別無選擇」、「欠缺社會非難性」即是點出在此
結構之中,「B 無他行為可能性」、「欠缺非難可能性」。爰此,【泰雅族下盆部落墓地案】
與其是說超法規阻卻違法,倒不如是說因欠缺非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更為契
合。
54
佐伯千仞,「刑法に於ける期待可能性の思想」(增補版),頁 7-8,有斐閣,2007 年 9 月 21
日。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