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53

部落公法人轉型地方自治團體之可行性探討





                                                         高德義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副教授



                                                          摘要

                        去(104)年 12 月 1 日,立法院增訂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為
                   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據此,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即具有公法人地位,未來部落公法人透過部落會議運作,

                   於法律上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可以對外表示意思,對內管理,自訂規章,原住
                   民族部落自治化,成為新式權利主體,成為原住民族自治體系的最小自治單位。
                        事實上,『原基法』本就有部落定義,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的主委瓦歷斯·貝林
                   曾積極推動部落會議,且通過了『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

                   點』(2006)。此次能進一步對部落加以法人化,有其一定的意義。因為部落為形
                   塑原住民族文化的母體,承擔傳統基礎政治單元之角色與功能,這一方面可回應
                   各部落體現並實踐其所代表的文化多樣性之特色與需求,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原住
                   民族部落傳統制度繼續崩解之危機,並可厚實部落自主治理能力,奠定原住民族

                   自治基礎。換言之,部落公法人化後,將使部落組織明確化,對外具有法人格性,
                   亦可依部落名義自我管理,訂立規章,實現憲法要求文化多元與政治參與保障之
                   基本價值。
                        然而,是否真能到達此一目標,就目前來看尚有諸多疑問。例如:「原住民

                   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尚未通過,可謂自治基
                   礎尚付之闕如。且公法人化後可能會面臨諸多問題和困境,這包括部落組織如何
                   建構?其職權為何?部落幹部身份及財政體制如何?與其他法規競合之爭訟機
                   制為何?部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組織間,如何跨域合作?其次,部落眾多且分

                   散,如何確保其平衡發展,並避免非原住民利用法制疏漏,掠奪部落資源等,則
                   是另一挑戰,也是應關心的面向。綜而言之,本文主要探討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
                   制度設計之理論依據,並檢視其內涵及運作特徵和制度實務,分析其轉型地方自
                   治團體之政治、經濟、法律及行政上之可行性,作為未來推動改制之參考,冀望

                   部落法人制度確切回應民眾殷切期盼,維護傳統文化,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及自主
                   發展。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