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58
核心或本質內容,這問題實際上就是部落公法人的設立目的和宗旨。
一般來說大,地方自治團體同時肩負兩種任務,一為地方自治團體固有作用領
域的事物,亦即自治事項;另一方屬於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委由地方自治團體
辦理,亦即委辦事項。前者由於受到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團體
有權處理其地方上之事務並自我負責完成,故國家對其監督應避免過於嚴苛。否則
有失地方自治團體存在之意義。反之,後者本質上即屬於中央或上級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固有,基於便宜或行政效率之考量才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代為實施。為了避
免地方自治團體在執行時誤解或違反委託者之意旨,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頒
布各種嚴格、細緻之執行規定,並據以拘束地方自治團體。關於此,「部落公法人組
織設置辦法草案」規定如下:
第三條:
1.委辦事項:指部落公法人依法規規定,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揮監督下,執行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2.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事
項。
3.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公法人凝聚共
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4.部落重整:指為達組織整頓之目的,主管機關依部落公法人申請所為之必要輔助
措施。
第四條 部落公法人之任務如下:
1.部落族語、文化、藝文、樂舞及傳統體育活動之輔導。
2.部落及其毗鄰區域自然資源之調查、巡護、管理及利用。
3.部落區域內原住民族土地之輔導、管理及利用。
4.部落產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5.傳統建築、文化地景及公共建設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6.傳統領袖之認定與推舉。
7.傳統規範之調查、認定、整理、傳承及推廣。
8.傳統智慧創作及生物多樣性知識之保護、使用及收益。
9.社會福利及長期照顧服務之推動與執行。
10.經費之籌措、部落基金設立及部落資產管理。
11.法律授權行使或行政機關委辦事項。
12.其他未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項。
以上有關部落公法人之任務事項,除了參考「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第
十八條族區自治政府得委託部落法人執行之事項外,另依據原民會現行得委託部落
執行或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相關公共任務,納入傳統地景及公共建設事項、傳統規
範之調查彙整事項、傳統智慧創作及生物多樣性知識之保護等事項,以充實其執行
權限。另為期部落公法人充分授權授能,並因應其他法律可能授權辦理事項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委辦事項,爰訂定第十一款。又本條所未臚列之任務,除有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五條須符法律保留原則之情事,本辦法授權部落公法人得自行規劃其任
務,以符培力部落自主治理原則。
中央政府或廣域自治體委任事務給地方自治團體處理時,應盡量賦予地方自治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