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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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產生困擾。因此,部落公法人化後,將使部落組織明確化,對外具有法人格
性,亦可依部落名義支配、管理土地,而部落內部之管理亦得依照各部落自己的規
章、會議進行,落實部落自治化之目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在立法院
說明時亦說:「本案明定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對於重建部落傳統組織、復振原住民
族文化並解決其他法規中部落法律地位未決等事項確有助益,有效健全原住民族法
制」。
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上增修條文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規範,
,擬具「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共計三十九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公法人任務。
二、部落公法人之申請設立、審查基準與核定。
三、部落公法人之組織、成員與部落會議議決程序。
四、部落公法人之經費收入來源、支用範圍及內部監督制度。
五、 主管機關之監督與輔導。
至此有關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組織運作、核定程序、組織任務、部落會議之組
成與決議程序,以及其設立理念和宗旨終於輪廓明確化。
一、 理論依據
落實地方民主體制,建立透明度和回應性,及負責任的運作能力,提升地方治
理能力已經是世界的主流價值,因為經由民主參與,可增強地方政府職能,改善人
民生活品質。而地方治理強調公共事務不能也不宜由政府獨佔,而要導入市民社會
的資源和協力安排,必需和非營利組織,私部門共同發展協力夥伴關係,以處理公
共問題或提升人民福 。另外,落實草根民主,直接與民眾接觸,由下而上,由近
及遠,因地制宜,反映民眾需求,亦有利於地域意識的凝聚。
基於此,歐洲地方自治憲章前言提及「地方自治是所有民主主義體制之主要基
礎」, 「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營運之權利,是歐洲評議會加盟國家之共通的民主主義原
理」,而且此種參與權利在「地方層級更容易直接行使」、「地方自治團體能有效處理
公共事務者,可以對市民提供有效的行政服務」,由此可知前言的中心思想,為地方
自治對參與民主主義,以及具效率的行政與分權,具有重大意義,也就是在實踐民
主主義及分權上,肯定了地方自治之正面意義。以及住民歸屬意識與責任感之地域
共同體的意義。此外,在前言中亦同時揭示鄉鎮市或地方自治團體之重要性:「市民
之意思,才是所有層級之行政之基礎。」「鄉鎮市對中央政府而言,是最具密切關係
之夥伴。」「地方自治團體被賦予明確之角色及責任與適當之資源而成為強而有力之
自治體者,可以有效地且便捷地提供服務給市民。」
那麼,台灣的部落公法人是否有成立的必要?其設立的理念和理論依據為何呢?
根據提案人立法委員鄭天財的提案略謂:
一、原住民族之部落,為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之基礎,部落傳統領袖
是政治及軍事的領導者,也是文化及歷史的傳承中心、祭典的儀式中心、號令及重
大事故的指 揮者。然而,台灣在實施地方自治時,對於代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部
落及部落傳統領 袖制度,並未將其納入地方自治制度內,導致部落傳統組織及領袖
地位受到嚴重衝擊。。。。也讓部落組織面臨瓦解危機,讓部落傳統領袖地位不再
尊崇,急需特別重視並協助改善。
二 、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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