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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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所曾遭受歷史傷害的彌補。
訴諸文化差異以尋求族群差異權利之正當性,為包括原住民族在內的大部分少數族
群通常會採取論證策略,此一訴求被稱之為多元文化論,亦即訴諸於少數族群差異文化
之重要性,以及擁有此一差異文化的少數族群在自由民主社會中的劣勢處境,進而推導
出應以差異權利設計促進各族群間的平等地位。
以 Iris Marion Young 的差異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以及 Charles Taylor 的肯認
政治(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為例,前者指出,為確保每一位社會公民追求幸福人生的
平等權會,傳統自由主義以普遍公民身分為尺度的權利觀,忽略社會成員可能保有的差
異身分,試圖以此創造一個不分種族一律平等的社會。但在實際的社會運作過程中,由
於民主多數決的影響,多數族群的價值觀容易成為權利制度設計的主要依據,如此所形
成的社會權利觀,主要在反映多數族群的想望,至於少數族群的價值觀或文化實踐,反
而在普遍公民身分的旗號下受到了某種程度的壓迫,使得少數族群及其成員在社會上遭
遇到剝削、邊緣化、去權力、文化帝國主義、暴力等待遇。如此一來,相較於多數族群
成員,少數族群成員實際上並沒有平等的機會追求其人生理想(Young, 1990)。Taylor 更
直指,這種對於普遍主義的追求及其對於差異文化的忽略,由於在實務上易對個人文化
認同造成不當肯認,進而致使社會上少數族群成員的自我認同與尊嚴受到嚴重威脅,反
而對其由自由社會所承諾的自由平等地位形成傷害。Taylor 特別指出,原住民族之類少
數族群的自治訴求,就是為了維持族群的集體存續與穩定運作,並進而保障其成員的認
同健全性。
Will Kymlicka 更進一步重新詮釋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平等理念之預設,論證族群差
異權利與這些自由主義理念的相容性。當論及原住民族時,他指出此類族群通常會想要
保有一定的能力維持其特有的生活模式,並按照他們自己的想法加入現代世界。對於他
們而言,要求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利,依其意願維持或復振屬於自己的政治、經濟、
學校、法院或媒體機構,讓其成員有機會能在自己的語言文化中生活工作,會是最適當
的權利制度設計。為何不乾脆將原住民族完全同化,將一套適用於一般公民的普遍權利
設計套用其身上即可?如同前述 Young 所點出此類作法的壓迫性質,Kymlicka 指出這
種危及文化認同自主性的態度,反而可能加劇原住民族的反彈與離心力(1989; 1995:
27-30; 2001: 349-352)。總之,促進原住民族與社會上主流族群平等地位的權利設計,應
能夠尊重其集體自主意願,最好讓其在其傳統領域地區擁有自主決定族群組織與運作的
權利,依其意願發展其民族自治之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社會福利等事項。
除了基於尊重文化差異或讓不同的文化社群擁有自主發展維持獨特社會的機會此
類理由之外,原住民族權利訴求的另一重要正當性基礎,就是訴諸歷史正義,也就是說,
此類權利設計,只不過是用來彌補原住民族在殖民過程中所曾遭受來自大社會的不當待
遇或傷害。
可惜的是,此一論述常被大社會所遺忘或忽略,但卻又常常被原住民族擺在心裡。
Coates(2000)在論及加拿大原住民族與大社會關於自然資源權利爭議時,生動地對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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