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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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振 論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與解釋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新權利 2 種,分述其體系如下:
1. 一般土地權利取得 即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法令取得之物權,其類型及內
容均依上開法令為準。
2. 特別土地權利取得 此又可分以下 3 種:
⑴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除該辦法外,併受民法、土地法等相關法令之
規範。
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 其類型及內容專依該條規定。
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 其類型及內容專依原住民族法律、習慣法及
慣行定之。
又上述土地權利發生衝突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權利,因居於特別法之地位,應優先適用。而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規定之權利,因目前因仍屬行政命令之性質,效力最列,不能對抗前述 3
種權利。
六、結論
發端於 80 年代之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迄今雖已逾 20 載,但不可諱言者
係,國內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觀念仍嫌陌生。2005 年頒布之原
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0 條第 1 項),
其性質、內容及其在我國法制定位如何等問題,不但政府部門至今仍未受啟蒙,
致該法有名無實空轉多年,即連原住民知識界及運動者亦無能提出充分論述予以
支撐,致該運動淪為口號而有空洞化之現象。此際,最為迫在眉睫莫過於以下 2
事:
㈠、加速推動周邊相關法令之立法整備 目前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固
正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之立法作業,但遍觀全部草案內容,均未提及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0 條之規定內容及配套措施,實有嚴重之疏漏,而
同法第 20 條所定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至今仍未聽聞其有何
具體之作為,令人相當扼腕殊為可惜,遑論其他。
㈡、加深理論研究以供實務參考 aboriginal(native)title 之研究,在美、加、澳
等國業已形成一門日漸重視之研究領域,而我國卻知之者甚少。為與國際同步,
並提供日後實務運作之重要參考基礎,今後實應加強此方面之研究,以拓深理論
基礎。
爰不顧淺學菲才執筆撰就本文,冀為拋磚,企盼能喚起此方面之研究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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