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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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王皇玉






                                                           摘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
                   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
                   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

                   適用之。」此條文乃我國原住民得以合法製造、運輸或持有槍砲的主要依據。然
                   而實際上,目前刑法實務上仍不時出現原住民持有槍械的犯罪問題,而大部分爭
                   議案件的攻防論戰,均圍繞在本條文第 1 項所使用的字詞定義應如何解釋,如「自
                   製獵槍」定義,獵槍是否為「自製」且「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等問題上。此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原住民身分的有無,作為是否適用除罪化條文的依歸,
                   這種以身分別作不同規定的管制方式,或許就立法技術上無可避免,但是如前面
                   所述,原住民身分的認定一直就是個相當具有爭議性的議題,而且邊際案例層出
                   不窮,法院在裁罰上也多有應罰性考量的疑慮。本論文即以上述問題作為出發點,

                   深入探討原住民持有槍械的犯罪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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