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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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壹、管制原住民持有槍械之制度演變
一、日治時期
原住民傳統的狩獵工具,本是使用弓箭、刀、矛,與設置陷阱、圈套。使用
火槍則是在清朝時由漢人傳入後才開始。在日本人治理台灣期間,始終把持有槍
械的生番,視為「理藩」事業的最大危害。日人於統治之始,先以和平方式調查
番人的人口、組織、風俗習慣以及持有槍械彈藥的動態。其後則不斷進行著追查
沒收番人槍枝的行動,以牽制、征服番人對於理番行動的反抗。日人並根據番人
持有槍枝的多寡而判斷其為「兇番」與否。日人於 1902 年到 1909 年間所沒收的
槍枝中,每百人當中擁有槍枝比例最高的泰雅族,被日人視為最「兇暴獰猛」,因
此決定不對其採用懷柔政策,且在後續的理藩計畫中,對於兇番進行多次的討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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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滅與沒收槍枝的行動。 日人治台期間,除了以討伐方式沒收生番槍枝。另一
方面,對於當時番人所持有之槍枝,亦以檢證登記槍枝為由乘機扣押,或是以酒
食收買,或以說服,或是以「收購」槍枝名義,給付番人農具或豬等補償方式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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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槍枝,以達成解除武裝目的。 但番人視槍為生命或精神的寄託,為了奪回原
有的槍枝,不斷出現襲擊日警的反抗行動。因此,日人於 1911 年公布「貸與槍」
措施。亦即,日人雖然沒收番人的槍彈,但鑑於番人從事狩獵之需要,因此在各
地的「番務官吏駐在所」內設置槍彈,借給番人使用。並藉由槍彈借貸與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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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番人。 因此,在日治時期,槍枝是由日本統治者沒收,且在番人有狩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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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時,由日人將槍彈限時限量借貸給歸順的原住民使用。
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
(一)民國 72 年制訂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之後,對於原住民使用獵槍,並無明文禁止規定。但是
對於槍枝的管理,根據 1946 年所制定的「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之規定,將原住民
所使用的獵槍、魚槍列為乙類槍枝,亦需經過登記,始得擁有。內政部有鑑於獵
槍與漁槍乃原住民生活所必需之物,因此對於原住民持有獵槍、漁槍而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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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從寬處理。 此外,在刑法第 186 條之公共危險罪中雖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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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藤井志津枝,〈日據時期左久間總督的「理番」事業〉,收錄於《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成立四
十週年紀念論文專輯》,1988 年,頁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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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藤井志津枝,同前揭註,頁 234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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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藤井志津枝,同前揭註,頁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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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的槍械使用與槍械觀,參考鈴木質著,王美晶譯,《台灣原住民風俗》,1999 年,頁
152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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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內政部長林洋港發言,載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收錄於《法律案專輯》,立法院
秘書處編印,第 59 輯,1984 年,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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