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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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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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辦理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即未取得平地原住民之身分。


                   二、平埔族之爭議


                        根據民國 91 年制定的「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規定,目前政府認定台灣地

                   區共有 14 族原住民,分別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魯凱族、鄒族、
                   卑南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與賽德克族。
                   由於政府僅認定了前述 14 族原住民,因此只有這 14 族原住民族製造、運輸或持
                   有獵槍,始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的適用。但是台灣原住民,並不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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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族,尚有許多平埔族,   如凱達格蘭族、道卡斯族、西拉雅族、馬卡道族、巴
                   宰族等等,這些平埔族目前並未獲得政府承認為原住民身分法定義下的原住民。


                        在我國的原住民運動中,平埔族群中也有呼聲希望能將自己正名為原住民的

                   聲浪,惟政府至今尚未予以回應。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8 條規定,原
                   住民族身分應由當事人自我認定:「原住民族集體和個人有權維護和發展其特性和
                   特徵,包括有權自我認定(self-identification)為原住民,並被承認為原住民。」但
                   我國原住民身分法與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卻是以認定的方式來承認,哪一族才
                                                                                             17
                   屬於原住民,實是剝奪了原住民身分自我認定的權利,似乎並不妥當。 因為,族
                   群之認定除了血緣關係之外,更重要的或許是認同問題,像是漢人、客家人、閩
                   南人,並不會有須經認定並登記後才取得這個身分 或 可以放棄這些身分的問題。
                                                                       ,


                        此外,「民族」的概念本質上是流動的,平埔族的漢化,乃是台灣歷史發展過
                   程中,因統治者的同化政策,為了求生存而不得以放棄族群認同的結果。在世界
                   原住民族興起自我認同與民族自決的運動中,難道就沒有機會與權利回頭尋找自
                   身文化、語言與生活習慣的根源?更何況原住民身分的認定,究竟應採「血統」

                   還是「文化認同」作為標準,在學說上也有相當爭議。「血統」固然向來是界定原
                   住民身分的主要標準,但是從原住民族的民族自覺運動來看,文化認同往往更具
                   有關鍵性與決定性。只是若從文化認同的觀點來界定原住民族,則原住民族固然
                   在原初之時形成並存在有特殊的傳統文化,但歷經不同統治者的同化治理,以及

                   當代受漢民族文化彼此不斷的滲透與影響,也導致了原住民族對自身文化認同的
                   稀釋,最終也使得原住民族的身分界定會充滿流動性與不確定性,甚至最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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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湯文章,《設置原住民法庭或法院可行性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26 輯,第 8 篇,司法
                     院出版,2009 年,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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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治時期將台灣原住民以有受教化或未受教化為由,區別為「熟番」與「生番」,二者分別適用
                     不同的法制;日治時期沿用這種分類,將「熟番」改稱為「平埔族」,「生番」改稱為「高砂族」,
                     並視熟番與漢人地位相同,生番則採取隔離政策,適用與漢人不同的法規。國民政府來台後,
                     將原住民區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但此二者並非對應「平埔族」與「高砂族」,
                     而是將日治時期的高砂族等同於原住民,而在此概念之下進一步做出的分類。但如今我國認定
                     之原住民族別較日治時期之高砂族族別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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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見解,參見湯文章,同前註 15,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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