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73

王皇玉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18
                   原住民身分。


                        實務上有許多刑事判決,乃是因為被告所屬的族群並未獲得政府認可為原住
                   民族,或未辦理平地原住民登記,但因為其所生活的環境就在原住民部落,或其
                   祖先為原住民,或自認為原住民,因此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

                   辦法的規定。例如一名屬於平埔族群的西拉雅族青年,欲與友人一同獵殺破壞檳
                   榔園的山豬,卻因為夜晚視線不良而誤殺保育類動物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判刑一年十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七萬元。判決認
                   為,雖然被告具有原住民血統,且被告有提出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證明其父組輩

                   當時被登記為熟番,然而法院認為,熟番至今早已漢化,根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
                   辦法,西拉雅族並不被承認為原住民族的一支,因此本案被告在刑罰待遇上,完
                                                         19
                   全不享有原住民特有的除罪化待遇。


                   三、其他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爭議問題


                        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爭議,除了前面平埔族問題外,其他尚有原住民身分變更
                   問題。例如被告為原住民之子,卻未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被告長年

                   居住在原住民部落,認同原住民文化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理
                   條例;被告的祖先為原住民而誤認自己理所當然就是原住民的情形等等。除此之
                   外,這些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上不同的問題,進一步更會涉及,當原住民
                   與漢人共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原漢共犯問題,是否
                   需要或應如何適當差別處遇的困難。



                        原住民身分法原則上是以血源與親子關係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基礎,如該
                   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是原

                   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則另以「原住民姓氏」作為附加條件。因此同條第 2 項規
                   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
                   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當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時,其子女並非
                   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是由父母替子女決定該子女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方式就

                   是必須為子女決定是否要跟隨原住民父親或母親的姓氏。此外,根據同法第 7 條
                   規定,父母雖然為子女決定是否冠上原住民父或母的姓氏,但子女成年後,仍得
                   依其個人意願再行變更,但以一次為限。如果子女嗣後變更其姓氏為非原住民父
                   親或母親的姓氏時,則其將喪失原住民身分。實務上曾有案例,被告有原住民血



                   18
                      深入討掄,參見王皇玉,〈原住民犯罪的文化困境與除罪化〉,收錄於王皇玉,《刑罰與社會規訓》
                     頁 245 以下。
                   19
                      案例事實參考花蓮地院 93 年度訴字第 77 號判決。相關新聞報導可見「平埔族潘仁庸打獵遭判
                   刑,人團欲特赦」,中國時報 95 年 11 月 28 日;本案相關評論可見王皇玉,同前註,頁 246-247;
                   湯文章,《設置原住民法庭或法院可行性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26 輯,第 8 篇,司法院出版,
                   2009 年,頁 18-19。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