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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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之「隱藏性」要件,否則該條項規定所欲達成之立法意旨即無從實現。是以無論

                   依立法理由、立法目的、文義解釋(隱藏性構成要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2 項規範所指原住民「自製獵槍」之範圍應即包括該「自製獵槍」所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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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之「子彈」。


                        至於十字弓等刀械部份,確實明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
                   範免責的對象,實務上也曾有依同條例第 15 條行為人夜間攜帶十字弓至山上打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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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有罪的案例。   然而原住民狩獵之方式並非只有使用獵槍,亦有使用刀械、
                   十字弓等器具,如僅依文義解釋而認為刀械十字弓非獵槍,故原住民族持有十字

                   弓不應免除刑責,似有悖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維護,故宜認為只要該十字弓係
                   供原住民生活工具之用,即應免除刑責,始合乎憲法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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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上開有罪判決的結論,似有未妥。


                   伍、結語


                        原住民傳統生活與山林的關係密切,獵槍、魚槍對於原住民而言,早年是他
                   們賴以維生的必備生活工具,而隨著時代演變,慢慢多變成用以輔助生活的便利,

                   如獵山豬以補貼家計、防護農作物,或僅用於實踐原住民傳統狩獵生活習慣與文
                   化祭典儀式。雖然原住民對槍械的依賴性確實逐漸減低,但不能否認,槍械乃是
                   原住民生活中重要而不可忘情的一部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制定,係為了防治犯罪的目的,基於槍械的危險性,
                   而針對一般國民管制槍械,並預設一般人持有槍械可能是為了犯罪的目的,而將
                   製造或持有槍械的行為預先規制入罪。而立法目的來看,這與原住民製造或持有
                   槍械的目的、使用方式與必要性均有明顯不同,因此法規上自然不能將原住民與

                   一般國民等同視之而以相同的態度應對。


                        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立法修正沿革中,可以清楚看出對於原住民製造
                   或持有槍械的管制不斷放鬆,最後於 2001 年予以除罪化。這些修正的理由,正是

                   因為原住民間製造或持有槍械的行為實在太過普遍,而對社會的危害性也實在太
                   低,相對於槍砲彈藥刀械條例嚴格的重刑處罰,依法論罪實有輕重失衡之虞。然
                   而,縱使現行法已經不再以刑法規制原住民製造或持有槍械的行為,但是原住民
                   因為槍械而被起訴、論罪的情形仍然一再發生,甚至至今仍為原住民犯罪數量最

                   多的犯罪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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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4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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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台東地方法院 95 年東簡字第 46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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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此見解,見湯文章,同前註 15,頁 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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