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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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 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
會出現這樣的結果,一方面,是因為原住民經濟生活環境較為低落,為補貼
生計而明知違法仍圖僥倖、以身試法;同時原住民資訊、教育的較不普及,確有
可能不清楚製造或持有槍械的行為在特定條件下仍然違反法律的規定。
但另一方面,卻也是因為部份司法實務意見對於除罪化法條要件的嚴格限縮
解釋,以至於曾經出現有多個判決主張依法審判,但不論是解釋上或論理上均較
無說服力的不合理判決。當然,誠如上述對於原住民槍械問題犯罪類型的整理,
司法實務於各種類型中均有反對意見,而讓原住民被告得以無罪開釋,然而實務
意見尚未統一的現狀,也使得原住民製造或持有槍械之時,對於自己是否會被論
為違反法律而有須受重刑處罰的危險,感到恐懼與疑慮。這樣,無疑會讓原住民
對於行使其傳統文化習俗的持槍狩獵行為,有所保留、畏首畏尾,如此將使得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欲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美意落空,也無法落實憲法
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
文化」的精神。
此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原住民身分的有無,作為是否適用除罪化條
文的依歸,這種以身分別作不同規定的管制方式,或許就立法技術上無可避免,
但是如前面所述,原住民身分的認定一直就是個相當具有爭議性的議題,而且邊
際案例層出不窮,法院在裁罰上也多有應罰性考量的疑慮。但或許可以讓人稍微
感到安慰是,現行實務上一貫對於原住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行為,不
論是否認定被告有罪,量刑上多有考量被告的原住民族身分與經濟生活環境,除
了多次累犯或明顯以製造槍械販賣牟利的情形以外,大都會援引刑法第 59 條規定
予以減輕其刑後,宣告緩刑。當然,宣告緩刑仍然是有罪判決,而這樣的實務現
況,確實還有改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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