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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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後來,我從這片文章裡面,就是說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裡面,已經將原住民
持有自製獵槍漢魚槍這個部份已經除罪化,那到底除罪化的理由在哪裡?當然,
律法修正理由也有提到憲法,憲法自治條文的十條、第十一條,尊重原住民傳統
生活和文化習慣。難道,我們有這樣,原住民有這樣的傳統生活,或有這樣的文
化,就可以讓我們原住民獲得除罪的充分理由嗎?我再問自己,只是後來我想
想,因為假設我們當中非原住民跟原住民專訪,他們發現原住民其實是很單純的,
思想不會那麼複雜。
那我給我自己一段話就是這個樣子,原住民不會把自己生活上的獵槍或者是
魚槍,這種生活工具拿去犯罪,如果假設這個狀況是可以成立的話,那麼這種除
罪化實質上是不是應該也是這個樣子?因為我們相信法律,認為說把這樣的獵槍
把這樣的魚槍將在原住民手上,我們可以放心。如果假設這樣可以成立的話,或
許這也是我們原住民單獨的榮耀,因為我們相信我們原住民都十分的善良。我會
因為說我現在做了這支槍,改天我就會用這把槍去做什麼樣犯罪,無非只是單
純,為了生活之用,或許說有了這部獵槍你可以維生,剛剛我們傅教授也提到,
其他法院也是認為說用這部獵槍去趕鳥、趕山豬,像這樣子的狀況之下,我們可
以現,原住民是實上他在內心的表示裡面呢他很少會想要說要用這部槍拿去犯
罪,雖然有案件,雖然我們也看到說原住民也曾經用獵槍去犯罪,不過呢握我相
信在的條例除罪,除罪化最實質的理由應該是相信我們原住民本身是善良的,雖
然在我們憲法裡面有規定到,就是說國家法律尊重我們原住民傳統生活跟文化的
習慣,在背後或許是直接肯定我們原住民,直接肯定我們原住民的作為,直接肯
定我的傳統習慣跟文化習慣,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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