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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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秦雯 誰的資源?誰來決定?-國家整體法益 vs.原住民族權利保障



                   目前尚缺專法。若站在原住民權益保護之立場,對於「原住民土地」之界定,不宜
                   以民法物權篇所有權認定之方式進行,而應考量原住民土地被國家侵奪之歷史事
                   實,如今其所得使用者已大幅縮減,基於憲法保護原住民族之意旨,應盡可能將其
                   傳統文化活動使用之通常範圍,諸如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使用之「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土地」,納入原住民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範圍內,增加原住民諮詢並參與
                   表達意見之機會。

                   (二)司馬庫斯櫸木案


                        於最後判無罪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法院依
                   循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的發回意旨,改變先前判決有罪的認定。


                        最高法院發回的論述中首先承認原住民依據其傳統習俗,對於自然資源之利
                   用,有其特殊的文化價值,不應以適用於全國人民之法律同等相繩,而應依其特殊
                   之處,適當地進行差別待遇,如此之差別對待,反而方達真正之平等,並以原住民
                   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作為合法性依據:「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
                   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之觀點、文化相對之角
                   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
                   之行為,在合理之範圍,予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本此原
                   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已經揭示,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
                   或實施司法程序等事項,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以保障其
                   合法權益。從而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即不能完全
                   立於非原住民族之觀點,而與非原住民之行為同視。」 其次,則以森林法於 2004
                   年增訂第 15 條第 4 項係與同條第 3 項具有不同的規範範圍,將第 4 項限縮於「位
                   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特別規定,而要求事實審法院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明,在尚未訂定「管理規則」之前,關於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
                   土地,「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時,如何管理?有無明文適用或準用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命令?

                        最後確定判決之台灣高等法院,先以原住民基本法第 19、20 條之規定,認定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
                   但隨後論述表示:「參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即俗稱「擴大內需方
                   案」)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能提升文化生活環境品質」者,亦屬擴大公共建
                   設投資計畫範圍,而認定被告三人將系爭櫸木殘餘部分搬回以美化部落景觀,係屬
                   能提升原住民文化生活環境品質,則與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使用之目的,不相違
                   背。」,又闡述「森林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
                   用;而系爭櫸木係因颱風來襲被土石流沖到路中,造成司馬庫斯部落聯外道路不
                   通,該部落為搶修道路,先將該櫸木挖出移至路旁,嗣林務局竹東工作站人員先將
                   該櫸木樹幹部分運走,被告三人方依司馬庫斯部落決議,欲將櫸木殘餘部分運回部
                   落以美化部落景觀,是被告三人之行為,並未破壞森林自然資源,且欲發揮該櫸木
                   之公益及經濟效用,是被告三人之行為,並未違反森林法之立法目的。」對於原住
                   民基本法進行肯認後,對於擴大內需方案與森林法的論述,先是「與國家財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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