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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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秦雯 誰的資源?誰來決定?-國家整體法益 vs.原住民族權利保障
分配使用之目的,不相違背。」,又是「森林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育森林資源,
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事實上又將原住民對於自然資源之利用,放置在國家資
源整體利用的架構下進行認定,而非正面承認原住民擁有權利,自行管理其傳統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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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之自然資源。因此,對於此一判決結論,不宜過分樂觀看待 。
關於自然資源,原住民在「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上,是否得依據傳統
習俗加以利用?或是必須在國家整體法架構下,以國家經濟發展之自然資源利用利
益為前提,方得於合乎國家資源利用之框架下進行利用?此一議題並非上述兩司法
案件即得獲得結論。由於其涉及國家、原住民以外之私人與原住民,其獲得土地之
所有權與使用權之合法性與正當性,事實上並不全然相同,過程也未必均符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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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 。如何權衡關於土地之所有與利用,此一至少歷經百餘年以上的歷史難題,
迄今可能尚未有一完美的解決方式,但保障原住民在法律或政策制定程序當中,更
多的參與權能與地位,而非由無法體會其歷史困境之非原住民代替其決定,應該是
最基本,也最符合參與民主的方式。
三、結論
本文以上試圖透過目前我國在經濟發展與自然利用方面之行政組織權限與主
管法令之角度,分析我國資源分配之概況,發現目前的制度架構,對於原住民權益
的保障顯然不足。就當代國家成立的歷史觀之,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建立,與
武力掠奪毫無相關,亦即,今日的國家,係踏在原本原住民所擁有的土地上而成
立。因此,所謂國家所擁有的各種資源,事實上是以武力為後盾,透過後置的民主
機制,以形塑其所有的合法性。就台灣本身的歷史觀之,居住於台灣島上之原住
民,係因為征服、殖民或割讓而「非自願性」,一次又一次被併入新政治體制當
中。因此,現今的原住民族運動,可謂原住民族後裔,群體性地針對從前所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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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與犧牲,所進行之族群覺醒、自我認同與爭取被剝奪權利之各種行動 。雖然
原住民族目前仍認同自己亦為中華民國統治權範圍下之國民,但並不表示其所擁有
之權益,係國家承認而來,蓋其擁有早於國家存在的「原住權」,國家應體認到此
一事實,尊重甚至感念原住民曾經對於這塊土地之付出。因此,在國家發展經濟之
際,實在不宜站在國家統治權範圍內之自然資源皆為國家所有、管理之自我立場,
以行政機關所擁有之權限,本位主義地進行資源分配,而應特別考量原住民長久以
來之傳統習慣與目前生活發展需求,至少賦與原住民族表達意見與參與決策之機會
與程序,以更大範圍地納入多元意見,真正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多元文化發展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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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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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仁,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無罪宣判的啟示,新使者雜誌,118 期,2010 年 6 月,頁 67-70。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strTID=1&strISID=118&strMAGID=M2010061002277
30 關於台灣土地登記相關歷程與法律,參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元照出版社,2002 年 7
月,頁 33 以下。
31 李建良,憲法變遷中的原住民族權利,憲政時代,31 卷 1 期,2005 年 7 月,頁 17。
32 另外,本文撰寫之初,本欲以比較法之方式,對於國家資源決定與原住民權利保障進行探討。然
此一問題涉及甚廣,受限於研討會時間迫近,無法進行完整的理論實際對照研究,故決定留待後續
進行,併予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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