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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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中的集體同意權機制
(4) 讓族群參與研究計畫之設計。
(5) 檢視研究計畫如何能夠滿足族群需求與關懷。
(6) 盡力確保研究之重心及其進行方式能尊重族群內部許多不同的觀點。
(7) 提供族群包括保障其文化資產、預先報告、僱用社群內部研究者、合作意願、
資料儲存、工作報告的資訊。
(8) 研究成果發表時應指出對象社群可能存在之多重觀點。
(9) 在完成研究報告與發表前,應給予對象社群對研究發現進行回應之機會。
嚴格來說,在這六項優良實踐標準中,並沒有明確指出對原住民族所進行的
研究應事先取得其集體同意,這些要求最多只能界定為應與原住民族建立伙伴關
係,儘量就研究工作之各個環節與其進行社群諮商(community consultation)。
由於TCPS中有關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之內容在實踐上仍因抽象或簡略而致指
導性不足,主管衛生醫療研究的CHIR特別另行制定CHIR Guidelines for Health
research Involving Aboriginal Peoples (2007),規範其所資助之研究計畫。在共計
十 五 條 的 主 文 中 , 第 二 條 指 出 研 究 者 應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社 群 的 管 轄 權
(jurisdiction),包括對社群同意權的行使。第四條也明確指出,當研究工作涉及
原住民族社群之傳統知識或社群個別成員,應先與社群領袖諮商並取得社群同
意。換言之,社群同意與個人同意同樣重要,且前者先於後者。
除了前述兩份官方指導文件,非政府組織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AFN)亦
另行擬定的OCAP(Ownership, Control, Access and Possession: First Nations
Inherent Right to Govern First Nations Data),提供研究機構審查原住民族相關研
究計畫參考,並據之協助各自治部落建立其自有之研究規範。OCAP強調研究工
作應尊重部落集體為其所擁有各種資訊的所有權人,部落有權擁有與控制研究人
員對其資訊之使用與佔有。根據OCAP原則之精神,研究者與原住民族間之關
係,不僅只是後者是否同意前者進行研究工作之問題,原住民族也不只是被研究
對象而已,原住民族有權成為其所保有之資訊及由此所從出之知識的主人。
目前加拿大政府已完成TCPS第二版修訂工作,其中涉及原住民族部分是修
訂重點之一。在第二版TCPS第九章中,以社群參與(community engagement)一語
概括原住民族的角色,並根據研究計劃性質之差異,區分不同的社群參與模式,
譬如研究工作若是在擁有自治權的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就應該尊重其管轄權,
在招募個別受試者之前,先請社群進行審議並取得其同意(approval)。不過某些
類型的研究並不一定要求取得正式的社群同意,譬如當研究課題是探討某項政策
對原住民族的影響,取樣對象廣及整個國家,研究結果看來也不會影響個人所屬
社群之福祉,原則上就沒有讓在地社群參與的必要性。當然,若有其它考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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