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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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中的集體同意權機制

                   住民族之利益,此外,IRB成員通常原住民族佔多數。各地區IHS  之IRB  會根據
                   相關法規、倫理規範以及各地區IHS之IRB  的指導文件進行倫理審查。



                        至少自1970年代始,就有IHS的紀錄指出某些研究工作獲得了IHS及部落當
                   局的同意,而自從IHS自行設立IRB後,相關制度規範更為完整。在現有IHS的指
                   導性文件中,通常也明確指出部落同意的必要性,此一政策對部落集體同意權之
                   落實極具意義,尤其在健康醫療相關研究中,研究計畫無可避免或多或少會使用
                   到IHS資源或資訊,因此IHS所扮演的監督角色,迫使研究人員必須認真面對集
                   體同意權問題。



                        以The  Portland  Area  IHS為例,此一地區IHS  主要負責Idaho、Oregon  與
                   Washington  等州的原住民族的健康醫療服務。該IHS  設置有IRB,並制定一份
                   Guidelines for Researchers,規範轄區內運用其資源的研究工作,Guidelines  內容
                   概述如下:

                   (1)IRB  介紹—相關研究行為之界定、審查依據、審查會議日期、聯絡方式

                   (2)The Belmont Report  三原則之介紹

                   (3)Research Sensitivity and Responsibility

                     —主要強調研究人員應對文化差異保持警覺性、敏銳度並有責任尊重之。

                     —提醒研究人員注意部落是主權民族(nation),應尊重其主權與自決權。

                   (4)Components of the Research Proposal


                     —IRB  評估步驟之說明(主要包括風險、利益、對參與者的保障措施等)

                     —應提交資料說明(主要包括研究人員資料、部落意向或同意文件、合作之IHS
                   機構主管的letter of support、合作研究機構IRB  之同意函、研究計畫內容、參與
                   者同意書等)

                   (5)The Detailed Research Protocol

                   (6)Informed Consent

                   (7)Working with Tribes and IHS


                   —強調所有涉及原住民族的研究應取得部落政府或組織之同意。


                   —涉及多個部落的研究,亦應分別取得各部落之同意。



                   —除取得部落同意外,在研究成果對外正式表達前,應先向部落與合作單位報
                   告,同時,Guidelines  中,刻意以粗斜體字提醒研究成果必須獲得部落、合作單
                   位與IRB  之同意才能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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