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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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中的集體同意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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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會」)連串事件。 初始之時,原運除了開始展開理論建構,並利用一些特定社
會事件(礦災、漁民、挖墳、吳鳳神話等),以喚起大眾對原住民族的關心。但 1987
年原權會機關報《原住民會訊》第七期社論指出,原住民族運動「應該有一套基
本的主張,以基本主張作為運動的方針⋯就原權會推動原住民族運動的困境及現
今的台灣政治狀況而論,我們實在需要一套完整的基本主張,也就是台灣原住民
族權利宣言,使我們的民族運動有目標。」(夷將.拔路兒,2008:183)隨後,1988
年同一刊物第八期,即提出《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算是族群自身對其具體
權利主張以及理由之完整呈現。
為了說服社會大眾原住民族訴求的正當性,該宣言鋪陳了幾段前言說明宣言
所列權利訴求的根本緣由,其中有兩點值得關注:第一,「台灣原住民族不是炎
黃的子孫,原住民全屬南島語系」,且明顯與自稱為炎黃子孫的漢族移民有所區
別。但是大社會忽略此差異,尤其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來的同化政策,
加上資本主義的入侵,加劇了原住民族的滅族危機;第二,「台灣原住民族是台
灣島的主人」,但經荷西、明鄭、清朝、日本以及中華民國歷任政權的壓迫、剝
削與同化,而完全失去主人的地位,「但是,原住民在意識上仍完全肯定自已是
台灣島的主人。」(夷將.拔路兒,2008:192)這兩點一方面指出台灣原住民族有
著不同於漢人社會的文化傳統,另一面又宣示其為這塊土地原有的主人。後續的
權利主張,無非是對這兩個論點的回應,譬如主張原住民族「有權決定自己的政
治地位及自由謀求自己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的方向。這些權利不應受強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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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壓迫、侵犯而予以剝奪。」(第二條) 這些文字明顯是主人自主性、主體性地位
之宣示,此外,同一文字當然也可以說是讓民族自行決定是要創造一個符合於其
差異傳統,或在傳統與現代間尋求折衷的宣示。更具體來說,此一意識形態之落
實,即為自治、土地資源權、語言權、傳統教育權等條款。
但是作為社會焦點的原住民族運動,大致上於 1990 年代中期,當原住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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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入憲且推動原運的主要團體轉型失敗後即告一段落。 然而,主要原運團體的
消聲匿跡,並不代表原運精神未以另一種形式延續下去,譬如夷將.拔路兒(2008)
提及,透過原運參與者進入政府體制內任職,「以運動的理念推動政策」,也有可
能將原住民族需求落實於政策改革之中(11)。事實也證明了此一可能性,2005 年,
我國國會通過了《原基法》,對原住民族權利之實質項目,進行了原則性的宣示,
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該法施行後三年,依其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第三十四條)。如果仔細閱讀該法所附之立法理由,其中提到,該法之制定係落
實當時陳水扁總統競選時所承諾之「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伙伴關係」文件。
若再對照夷將.拔路兒所言原運團體與陳水扁所簽訂的此一文件為「原住民族運
5 原權會初成立時尚使用「原住民」此一概念,1987 年方改用「原住民族」。這三個事件的成因
及過程詳見謝世忠(1987)、趙中麒(2003)以及夷將.拔路兒(2008)。
6 追求自治自決可以說是當今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的終極目標或基礎原則,這意謂著,缺乏自決意
涵的原住民族權利討論,將喪失其根本精神。(Anaya, 2004: 97;李建良,2010:5-6)
7 夷將.拔路兒(2008)指出,由原權會幹部及與長老教會於 1991 年共同成立的民族自治議會,
至 1997 停擺,「是原運後期無法轉型成功的失敗點」。同處也指出 1994 年後原權會幹部各自發
展,且組織向政府登記立案尋求經費挹注,但進入體制內仍無法正常運作,同樣也是轉型失敗。
(4-5)該處「原運」後期之用語,明顯將 1980 年代開展之具有理據、訴求與行動的原運斷代於斯。
此外,原運之詳細過程亦可見趙中麒(2003)、謝世忠(2004)、藤井志津枝(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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