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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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中的集體同意權機制

                   就指出,區別印地安人與西方文明根本的差異,可以總結為人與自然關係的不同,
                   西方人將自然視為一種要去加以克服的敵人,而人類則是宇宙的主人,西方人認
                   為他們可以主宰一切,包括他者以及其他民族。但在印地安文明中,人類則是不
                   可分割宇宙的一部分,且能充分意識到他們與自然普遍秩序的和諧關係,人類不
                   主宰也不嘗試主宰什麼,反之,人類之存在是做為自然的一個環節。(轉引自
                   Churchill, 1996: 513-514)


                        劉源祥(2008)雖未明言前述主流社會世界觀,但其認為二十一條所提之學術
                   研究僅限於土地自然資源而不包括生活於其中的人類,明顯預設人與大地自然是
                   分離的。李崇僖(2007)則更明白指出人體(基因)其意義與土地自然資源這些外在
                   資產並不相同。看來這些論述或法律解釋完全由主流社會的世界觀出發,而未注
                   意到在原住民族文化脈絡中,很可能是將人視為大地自然有機整體的一部分,研
                   究後者自然意謂著研究前者,將二十一條解釋為對人的研究,也並無不妥,甚至
                   反而更貼近原運要求尊重文化差異的要求,此處亦即法律解釋應採納不用文化的
                   觀點。


                   四、西方國家研究倫理中族群審議議題:以美加為例



                        除了回到原運理念評價研究倫理中集體同意權的現有發展及其爭議,我們也
                   可以由西方國家研究倫理中族群審議議題的發展引為借鑑。


                        過去三十年間,為保護參與研究對象,生物醫學與行為研究之基本原則及其
                   應用方式,主要建立在 Belmont Report 所設立的規準之上,這套規準包括三項基
                   本原則:尊重個人(respect for persons)、謀福(beneficence)、正義(justice),以及由
                   這些原則所導出的應用要求: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風險利益評估
                   (risk/benefit assessment)、研究對象的選擇(selection of subjects of research)。不但
                   研究人員在設計與執行工作時必須注意這些原則與要求,倫理審查委員會(IRB)
                   通常也會以這些規準為主要審查與監督依據。


                        而在各種類型的研究當中,原住民族由於其族群分佈及血源之相對獨立性
                   (尤其在基因分佈上),常常成為針對性研究之對象。(Wu,  2000:  982-982;  Tsosie,
                   2007:  396)但是,此類以族群為對象的研究,似乎無法在前述三原則所撐起的研
                   究倫理規範中,對於被研究族群形成足夠之保障,其根本理由之一,在於 Belmont
                   Report 規範是建立在某種個人主義權利思維之上,族群的想法或利益,通常沒有
                   辦法在倫理審議中被考慮進去,因此,像是 Emanuel & Weijer(2005)就主張,應
                   在傳統的三原則之外,另外增添「尊重社群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communities)。


                        在執行策略上,研究人員對於族群之尊重,就是讓其工作接受社群審議,其
                   形式包括社群對話、社群諮商、社群正式同意或不同意與社群伙伴關係,其目的
                   在於:一、確認研究對於參與之個人、社群與其他擁有相同社會認同的人所可能
                   帶來之風險並嘗試降低之;二、讓研究者與參與社群對於共享利益與關懷得以充
                   分知情,以促進真誠合作與長期之研究者/社群伙伴關係;三、協助參與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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