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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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偉 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卅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
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明 文 保 障 原 住
加刻文字或圖形。
民 族 利 用 森 林
內容 (二)經營流動攤販。
自 然 資 源 的 文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化行為。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四、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
條號 第廿一之一條 說明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
明 文 保 障 原 住
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
民 族 依 其 傳 統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內容 習 慣 獵 捕 野 生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
動 物 的 文 化 權
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
利。
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條號 第五十一之一條 說明
原住民族依其
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
傳統習慣獵捕
內容 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
一般類野生動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物除罪化。
法規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條號 第廿條 說明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
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
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明 文 保 障 原 住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
民 族 依 其 傳 統
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內容 習 慣 自 製 獵
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
槍、魚槍進行狩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獵之文化權利。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
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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