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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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偉 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
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前揭國際人權文件即具有國內法或優於國內法之效力。前開所引判決呈現之國際人權觀
點,可以透過未來更多的法院判決,作進一步分析。
五、結語
所謂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利,係指所有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法律和習慣,本其傳統文化
自主、自治與自決的原則,據以主張的所有人類活動而言。在有關土地的權利主張上,這
些權利通常被稱為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aboriginal title rights),權利內容則包括使用、近
用、所有權,但不以此為限。在澳洲普通法原則下這些傳統土地權受到所謂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權原則(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的肯認與保障,澳洲司法判決也確認原住民族傳統
權利(customary rights)與原住民族權利(aboriginal rights),是可交替使用與相互詮釋的
權利概念。
從比較法的觀點而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係指那些與歐洲人前接觸時期,即已存在
於殖民大陸的原住民族部族活動、傳統與習慣,且係構成原住民族部落社群的文化核心整
體之一部。這些原住民族祖傳之活動、傳統、習慣,必須以當代國家法制的權利概念來理
解。法院系統必須扮演轉化與詮釋的角色,將前主權確立時期的原住民族傳統生活與經濟
活動,形塑成為當代法律概念下的權利內容。總的來說,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原則,旨
在體現致力於保障特定原住民族社群具有歷史性之重要文化特徵。
國家司法權的運作,雖然曾經是殖民主義的工具,今日已然發展成為支持世界各地原
住民族,主張與確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習慣法律與基本人權的助力之一。各國的發展雖
然是不盡相同與未竟全功的,某種程度上亦未能符合原住民族的期待,顯而易見的確係當
代的司法實務發展,與過去企圖消滅或抑制原住民族認同與發展的法律與政策體制形成明
顯的對比,實足以作為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借鏡。「他山之石,足以攻錯。」這也是
本文意欲呈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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