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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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在習慣與日本反應衝突的時候,他們找出一個方法,她們方法都有一個目
的就是說,我最後是要你全都是用日本人的法律。但是他門在隱含這個目地還沒
有講出來之前,她們只有一個過渡的手段就是說,我承認你們的這個習慣,但是
我給你們一個特別的試煉,十一年他們公布一個試煉,這個試煉是什麼?台灣人
依照就有的習慣,關於親屬繼承的這個部分不適用日本的法律,我在強調的是
說,他們用這個立法方式,讓法力習慣的衝突達到一個緩和,那相同的,我是單
純的以立法技術來看,我們如果要讓原住民法律實用在審判暫一席之地的話,不
要老是有習慣和位階在那邊,去爭取福利,為什麼沒有想過說,像日本那樣子,
他頒布一個治令施行法,或是說一個特別法的立法技術。我覺得說你原住民的這
個習慣就不適用,在民法親屬繼承的方式,關於刑法方面採及這些都不適用,這
些特別法,這事一個好事。第二個立法統治者,但這事一個比較快的方式。
另外一個,比較遠程一個地方是,我們可以想,把原住民跟外國人有怎麼樣
的區別?原住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蔡教授所講,他的確有
他的創意基礎,我們要承認他的特殊性,剛才那蔡教授所講的那些獵人,在部落
裡面需要怎樣的資格?他有他的特殊性,而且有那麼多族,你沒有辦法去解決
他,一個法律,我們可以試用,目前關於外國人的法律社會法,我們可以比照這
樣子,用一個社於事件,關於原住民的事件,當時有一個原住民,或是兩個原住
民,或是他的社員招及原住民事務,可以朝這種方向,這是第二件立法要訴,這
是目前可以跟審判法結合的方式,最後我做一個結尾,很有趣的是說,這研討會
叫做傳統習慣的研討會,那我一個討問過程中他是一個疑問?傳統習慣是什麼?
這個文獻上面的定義是什麼?我們法律人在邏輯上面少了一個問題是這樣,有很
多論述過,我發現也許,其實傳統習慣他不是一種習慣,是一種反覆實現生活所
需的,常常就是這樣,如果我們常常去思考去看的話,我們辦到第二屆的研討會,
我們在以後的宣傳上面的用語可以再強調他的嚴謹性,在不斷不斷的宣導過程當
中,可以比較快的調整這個問題的面向,以上是我談的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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