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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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 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

                              —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1
                                                          鄭川如



                                                            摘要
                       美國印弟安人的狩獵權、漁權概念發展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對美國印弟安人來說,
                  雖然他們失去了保貴的土地,但有幸保存他們賴以為生的狩獵權、漁權。印弟安人的打
                  獵、捕漁行為,不僅僅是其維繫獨有文化的方式之一,更重要的是,狩獵、捕漁對印弟安
                  人來說,是其生存權、土地權、自治權的延伸。狩獵權、漁權並不是國家(美國)所賦與印
                  弟安人的權利,而是他們與生俱有的權利之一。本文欲藉由討論美國印弟安人狩獵權、漁
                  權的概念發展,進一步檢討台灣原住民狩獵法制規範的缺失。」



                  一、 前言


                       近幾年來,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增訂關於多元文化的保障以及訂定原住民族基本
                  法,學者們陸續發表關於台灣原住民採集狩獵除罪化之研究。然而,對於已經失去
                  其傳統領域的台灣原住民來說,若想要維持著過去自給自足、利用採集或是狩獵的
                  方式維持生活,仍要冒著被監禁或罰款的風險。原因在於,國內相關法令僅開放原
                  住民以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獵捕野生動物,而不包括自用或營業。到底狩
                  獵、捕漁對原住民來說,是為了維繫其文化生活的一部分,抑或是為了生存?台灣
                  原住民到底有沒有「狩獵權」?本文欲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所揭示的印弟安狩獵權
                  之意義,進一步分析台灣原住民狩獵權的概念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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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美國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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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權利」的開始 —從「獨立的民族國家」(independent  sovereign  nations)到
                         「有依賴關係的民族國家」(dependent nations)

                       欲徹底了解美國印弟安人狩獵權、漁權的發展與權利內涵,不得不先了解美國
                  印弟安人的歷史。







                  1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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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狩獵權、漁權,其概念通常包括設陷井捕捉(trapping)、採集(gathering)等活動。為了行文方
                  便,以下討論狩獵權、漁權時也會省略「設陷井捕捉、採集」等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文所
                  提之狩獵權、漁權包括設陷井捕捉權與採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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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閱讀有關美國印弟安人的狩獵權、漁權時,讀者必須注意,由於美國歷史發展上,每一個印弟安
                  部落都被認為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民族」(independent sovereign nation),因此,每一個印安部落與
                  美國聯邦政府所簽訂的條約都是獨立且無關聯的條約,而每一個部落與政府簽訂的條約內容也不盡
                  相同。以下所述的美國印弟安狩獵權、漁權內容,為通常之情形,但並不代表每一個部落都有相同
                  的狩獵權、漁權。各個部落的權利內容,仍以各個部落與美國政府簽訂的條約、相關的法律、或行
                  政命令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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