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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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專題演講實錄

                   內涵來表達。那在本案當中呢,也可以看到說他們主張有權力,繼續接續管理使

                   用他們傳統的土地,就像他們的先祖過去的生活經驗一般。這一項權力這個是從
                   沒有受到法律合法的消滅過。那另外呢,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呢,也就是開啟了
                   這個進一步呢,在加拿大的這個在 1982 年的憲法修正案在 35 條納入了有關原住
                   民族的法益保障,那這樣一個規定,也促使了其他國家對這樣一個問題呢,開啟
                   了原住民土地權這個私變的問題。



                        那麼在加拿大呢 1982 年這個憲法第 35 條,關於原住民族的這個保障的這個
                   問題呢,就是特別提到就是加拿大原住民族現目前現存的各項原住民族的權力。

                   這個和條約呢,就次宣告憲法保障承認與確信那本法當中呢,這個提到了原住民
                   族是包含這個印地安族,還有依努特族,還有                              族。這個一個情形那這裡面所為
                   了條約的權力呢,是包含有現有透過土地協定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機制所取得原
                   住民族的權力。



                        那我們從剛剛的這一個加拿大的一個一個一個演變的過程當中,我們也可以
                   看到說這樣的一個原住民族的這個土地呢,他呢,對新史之後那後續呢,來慢慢
                   的而被重視,來加用法律呢,來加以更進一步來重視這個問題。



                        那至於在美國的方面來講,美國呢,原本呢,美國對於這個原住民族的這個
                   土地的這個部分呢,那在十九世紀初,有所謂的這個馬歇爾三部曲的問題,那也
                   就是在十九世紀初期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了三則跨時代的這個判

                   決。那在這個判決當中,形朔了這個美國印地安不族呢,對他獨有的印地安土地
                   權責的一個主張的疾駛。那這個是目前這個也是經常被這個一個引用的一個判
                   例,那這三個案子當中,第一個是強森案,那這個案子重點是在於印地安部落的
                   酋長把他那個部落所佔有的土地,讓給予非印地安人的行為是否有效那最後呢,

                   法院的判決認為說,這個原住民族的這個土地讓予給非印地安人這是一個無效的
                   行為。因為印地安部落所擁有的權力,是佔有權美國政府才是境內土地真正的擁
                   有者。但是,馬歇爾表示,印地安人身為土地的民族其為合法的土地的佔有者,
                   僅其不得將其土地權任意交予,只能以殖民的歐洲主權國家或者在美洲殖民地建
                   立的國家來進行買賣。



                        那另外呢,這個在第二個案子,查洛磯案這個主要是查洛磯的這個雇主呢,
                   主張他為了他的主權,它是一個主權獨立的自治國家,這個土地部屬於任何一

                   洲。但是呢,喬治亞州卻是透過立法的方式把查洛磯部落的土地分給了洲民,並
                   且接收這個土地呢,所有的礦場那這個行為呢,違反了這個和綜國的最高主權。
                   所以,上訴到聯邦的最高法院,那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除非印地安人是自願把土地
                   呢這個權力呢,讓渡給這個美國政府,否則他是毫無疑問的擁有他們所佔有土地

                   的所有權,不過馬歇爾認為印地安人比較像是被支配的國內性的倚賴民族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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