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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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從法律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
五、結論
事實上,內政部早於民國 77 年已就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相關問題舉辦座談會,考量台灣原
住民族屬於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政府為進一步照顧原住民族生活及保障原住民族生計,對其權益
的保障及扶勵其發展,做出以下建議:儘速檢討山地保留地,將國有林班地、國有財產地等徹底清
查,以便歸還給原住民族。山地保留地被劃分為林地、旱地、田地、建地等,應全面發給所有權狀
且不得有不利原住民族之規定;原屬於原住民族之土地,但後被劃為國有、省有、縣有及台糖佔用
之土地、河川新生地,無償歸還給平地原住民作為保留地。凡向國有財產局承領土地所繳納的購地
本息,儘速退還;凡原屬於山地保留地,經國家徵用作其他用途者,若不能回復原狀時,請從國有
土地劃定相等面積,且等值之土地歸還予原住民族;台灣原住民族之土地權應立即透過國家立法加
以保障;在中央政府設立部會級之專責機構,以制定並管理台灣原住民族之事務。現《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也實現上揭大部分建議,在在顯示政府相當重視原住民族問題,惟台灣原住民保
留地的問題錯綜複雜,除了必須顧及原住民族的權益,更應該兼顧生態保育以及國土保安,避免威
脅台灣的生態環境體系 註 59 。故政府應確實執行上揭法令規定,妥善開發管理原住民保留地,維護原
住民族之生計,俾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關於原住民族權利條款規定,以接合國際間原
住民族政策潮流趨勢,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本文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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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協會所舉辦 2008 年台灣原住民日活動,「原住民族保障面面觀:生存權與居住權座談會」,頁 5-17。
註 59
林秋綿,同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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