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42

李永然 專題演講實錄





                                                       演講實錄



                        我們孫主委,還有事務部院長、吳董事長、林主委、蔡院長、各位與會的學

                   者專家,大家早安。非常榮幸今天能夠有這個機會承主辦單位的邀請,來到這裡
                   跟大家來報告從法令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


                        那麼我之所以會以這個題目來做為主題報告,主要也就是我們都知道我們在

                   台灣方面,對原住民族的這個政策政府方面,也是持續以來相當的關注那我們在
                   憲法當中,也有一些相關的保障的規定。那同時我們也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納在
                   這樣的一個情況底下,我覺得說,在整個原住民族的諸多問題當中,土地問題事
                   實上是一直待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那我國呢也已經在 2009 年 3 月 1 號通過那 2009 年 12 月 10 號,施行公民與
                   政治權力國際公約,還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公約,這兩個公約的一個實施在我國
                   的一個人權的保障,象徵的是一個新的里程碑。那同樣的既然這樣的一種權力

                   呢,來受到保障的時候,而我們原住民族的這種集體權,這些人權怎麼樣能夠提
                   升?這樣的問題更是不在話下,而是必需要來加以關注。


                        那麼我們已經在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了原住民族的基本法。而這一部基本

                   法當中第二十條,是有特別的針對土地的這個問題來再規定。但是呢,事實上,
                   也必須要再另訂法律另訂法律。那如果依照這個法律的這個規定要另訂法律的
                   話,這個法律有沒有一個實現呢,如果是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
                   定,是說這個基本法政治施行之後,這個原則上相關的法律應該修訂的要修訂,

                   應該訂定的要訂定,這些必須應該在三年內完成。


                        但是我們看從正式公布施行到現在,事實上這個原住民族的土地以及海域法
                   的這個法律,終於我們是看到了草案出爐了。但是呢事實上,也還沒有送進到立

                   法院,那更不必談到三讀的通過。不過呢,既然這個問題是這麼重要,而也必須
                   要來制定原住民族的土地呢,以及海域法的這樣的一個法律,那我們應該也要來
                   看看未來這個土地應該怎麼去解決。



                        那我們在聯合國呢,是 2007 年 9 月 13 日通過了聯合國的原住民族的權力宣
                   言。那透過這樣的一個聯合國的原住民族權力宣言呢,我們也可以在整個權力宣
                   言的內容當中阿,我們可以看到說,諸多的這個內容都是跟原住民族的土地的保
                   障是有密切的關係。讓我們深切的理解到這個原住民族土地的一個保障的問題

                   呢,是在一個原住民族的這種權力的這個保障的人權的提升當,中是一個非常重

                                                            37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