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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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專題演講實錄
人,所以 35 年之間,人口就有兩倍半的這樣一個增加的情況,也說著了有一部
分這個失去了一些土地,那大約有超過 400 萬畝土地左右,那美國他在 1970 年
代,那這個美國迪克斯總統他在位期間,也推動了原住民族的自覺的政策,尤其
當中涉及到對原住民的土地歸還,那最著名的這個例子,也就是把這個土地歸還
給逃失古布魯族的這個案例,所以也就是在這樣一個情形,美國迪克斯總統當時
還特別強調說,這樣的一個作為呢,並不是美國政府對印地安人恩施,而是依據
公平正義的原則所做得這個歸還,那我們從這個加拿大跟美國我們可以看到說,
也都是在將近 1970 年之後,有這樣一些省思的作為,那我們看過國外的情況,
那我們對台灣的情形呢,我們也應該了解我們台灣從過去到現在以及如何展望我
們的未來,那我們可以看到說,台灣目前這個大家非常熟知的就是所謂的原住民
保留地的問題,那原住民保留地現在有一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這個開
發管理辦法規定,他也是從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來,那這個原住
民保留地的這個情形,他也不是說我們現在的創新,而是他是從原自於這個過去
的整個演變,那我們來看原住民保留地他的一個演變,那這個其實在清朝康熙時
期,對有關於原住民族土地的這個問題,當時是有所謂的這個番地保護政策,那
透過番地保護政策,是一個最早在清朝時期對台灣原住民的這個土地處理,那到
了清朝雍正時期,他畫訂了這個有關民方的一個建議,那民方的建議其實就是我
們原住民族保留地的起源,那到清朝嘉慶時期,設立了所委為的番社,所以從有
番社的這個開始,更清楚的是一個原住民保留地的一個雛形,那到了日本這個據
台時期,日本據台時期的時候呢,他對台灣土地的這個處理方式,也就是原住民
當時活動區域,他土地範圍面積,差不多有一百六十六萬公頃的土地,但是日本
在 1928 年的時候,制訂了森林次業規程,那森林次業的規程當中,把這個土地
性質分為三類,有一種叫做要存置的林野,另一種是準要存置的林野,還有一種
是不要存置的林野,那準要存置的林野也就屬於番人的所要地,也就是高山族的
保留區,那這個時候已經把原住民族活動的區域,原本是一百六十六萬公頃,結
果在這樣一個規定下,原住民族他們只剩下約二十萬公頃這樣一個面積,那我們
在台灣光復之後,那也陸陸續續的政府開始也重視有關於我們原住民土地的問
題,所以說我們把這個台灣在光復以後,把日據時代的準要存置林野另名為原住
民山地保留地,但是那時候的山地保留地,面積差不多是有二十四萬公頃,我們
在這樣一個規定,那後來我想我們也可以看到說台灣的原住民族在 1988 年到
1993 年這樣的幾年當中,有三次這種重要還我土地的運動,那第一次在 1988 年
8 月 25 號,第二次在 1988 年 9 月 27 號,第三次在 1993 年 12 月 10 號,那在這
三次還我土地運動當中,主主要訴求有四個,第一個歸還原住民族的土地,第二
個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所有權應該賦予原住民,第三個立法應該保障原住民的土地
權,第四個應該成立原住民族事務中央專職的機構,那麼我們在目前來講,那也
就是我們了解到一個嚴格到目前也知道說我們原住民族的保留地,目前是有山地
保留地跟真編原住民的保留地,還有畫編原住民的保留地,那總計現在原住民保
留地實際的面積差不多有二十五萬多公頃,那鄰散分布在台灣省十二縣三十九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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