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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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誠 原住民族財產權之性質、保護方式及內容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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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s、原住民族土地權(land right)、Aboriginal title、indigenous title, native title
(此特別使用於澳洲), original Indian title (此特別使用於美國)及 custo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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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此特別使用於紐西蘭) 等,似較多將之定位於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利保護
之層次。此外,類似見解,例如有稱土地權,就土地問題來看,土地對原住民
而言,是部落集體利益所共享、共有的,土地利用是傳統宗教祭儀和生命禮俗
有關的命脈,有別於漢人視土地為生財的工具,過去在歷經不同的殖民統治的
掠奪及原住民對土地禁忌的迷失,使得原住民族的土地大量流失,徹底改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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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生存的活動空間。
土地及資源之概念,在現代民法上,則可能屬於物之不動產或動產概念。
其所有狀態,可能單獨所有與共有,而共有,包括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為我
國民法並不採取過去團體主義之總有概念。如何貫徹前述土地係部落集體利益
所共享及共有之想法,則有商榷之餘地。
有關法院判決實務上,最高法院 98 台上字第 7210 號判決,「原住民族之
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
多元主義之觀點、文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之範圍,予以適當之尊重,
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本此原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已經
揭示,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等事項,應尊重原住
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從而原住民族在其傳
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即不能完全立於非原住民族之觀點,而
與非原住民之行為同視。」「原判決既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會同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管理規則」。但在尚未訂定
「管理規則」之前,關於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土地,「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
取森林產物」時,如何管理?有無明文適用或準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之命令?原審並未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明,即逕認上訴
人等須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向管理機關「專
案申請」核准,始得為之,亦有未合。」
上述判決係針對原住民因颱風、豪雨而倒伏之屬於國有櫸木根株、枝幹,
竟接受其部落會議之指派,搬運櫸木之行為是否違反森林法。此非雖適用民事
法之問題,但其衍生值得思索者,此櫸木是否屬於習慣上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
5 原住民族的「土地權」(land right)是「原住民族權利」(indigenous rights)當中的一種,是
一種獨特的(sui generis)財產權。對於非原住民來說,土地或許只是生產要素之一而已,不過,
對於原住民族來說,文化認同的心靈、以及物質基礎,必須要透過其與土地的關係/歸屬感來加
以維繫,也就是說,原住民族如果被剝奪對於土地的擁抱,就意味著文化的沉淪、認同的喪失,
其存在就如同行屍走肉;因此,缺乏土地權的原住民族等於是文化認同權被侵犯,那麼,生存權
是沒有意義的。(參照施正峰,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國際觀,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0721/20050721.htm,last visited 2011/09/19)
6 See http://en.wikipedia.org/wiki/Aboriginal_title(last visited 2011/09/19).
7 原住民政策白皮書,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report/newgov/paper/520-15.htm(last visited
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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