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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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誠 原住民族財產權之性質、保護方式及內容之初探
法部門在處理、裁量、審理有關原住民
族事務時,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以保障其合法權
益。
3. 民法物權編於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既已納入習慣作為物權取得之權
源 , 為免物權體系及其特性過於僵化,
妨礙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財產權秩序法
律的補充,復從憲法保障多元文化與實
質平等的原則,爰依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形成之新物權,法律應予承認,以促進
原住民族社會之經濟發展,並維護法秩
序之安定,據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
然資源權利。
第 758 條 1. 增訂第 758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 2. 現行物權得喪變更之規範內容及
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法律關係,與原住民族傳統財產習慣上
效力。但原住民族另有傳統習慣者, 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相當之差異。為示尊
不在此限。 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並便於實務上作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業,得依當事人間具備足以表示有設
定 、 取得、喪失或變更特定不動產物權
之傳統習慣行為,而設例外情形,即如
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特別情形,不在民
法之一般物權得喪變更規定之適用範
圍。
第 764 條 1. 增訂第 764 條第四項規定。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 2. 為期原住民族傳統物權取得與消
滅。 滅之體例一致,並期衡平,本條明文確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 認並區分一般物權與原住民族傳統物
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 權,明定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得構成物
律 權之消滅原因。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
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
有。
原住民族之傳統物權消滅,適用該傳
統習慣。
第 772 條 1. 增訂第 772 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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