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62
與談人:林陳松 院長
主持人各位專家學者各位貴賓大家好,今天我大會安排我坐在這裡我是覺得
非常的慚愧,因為我對這個原住民有關法律我是沒什麼研究啦,我是對這個以前
在台東高院服務的時候有一件判決這個判決,被這個東華大學蔡志偉蔡教授看到
就打電話給我要我來參加這個會議,我想因為我也沒有什麼深度研究藉這個機會
到這裡來聆聽各位專家的意見大會把我安排在這個地方。
那個判決是這樣的,原告他就主張他在台中縣和平鄉經由拍賣程序取得了土
地,被這個被告無權占有,要求這個不當得利這個損害金阿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
那麼兩告都是原住民,那麼被告他就主張說這塊土地是他先人很早以前就在這裡
耕作,後來就由他爸爸耕作和他來耕作,他是主張說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的規定他占有是合法的,當初這個案子我們在評議的時候根本沒有涉及到所
謂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問題。
我們是直接從善意占有人的這個觀點來判決這個原告敗訴,也就是說原告要
請求被告無權占有這塊土地的損壞賠償,我全部把他駁掉,那麼後來我在想,如
果說原告當時不是告損害賠償而是告拆除地上物請求返回土地,那我們應該要怎
麼判呢?那現在我們的土地所有權是採取登記制的,你沒有登記就不能夠去對
抗,那麼這個問題好像我到花蓮地院就發生確實就有這個問題,而且每個月至少
會有兩三件這個原住民的這個土地糾紛,也就是有ㄧ些原住民是長期經由他祖先
長期的使用這個土地,但是他不曉得要去登記,那麼有一些是漢人用原住民的名
義當人頭去買這個土地,結果要買的時候他也不動身色,幾十年後他就來起訴,
所以這個問題非常的困擾。
那麼這個案子的這個在台中看見這個案子是經由拍賣程序合法取得,後來我
們在評議的時候發覺這個漢人是用原住民的身分來取得這個土地,但是土地登記
上的所有權人就是原住民,在這個情形之下呢剛剛李永然律師我們蘇副院長也講
過有關這個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問題,在這種情形是習慣有沒有優於這個法律,那
從這個土地登記從35年到現在已經很久了,包括這個原住民地區的土地都是這樣
子,那麼現在要怎麼去推翻這個登記制度呢?那麼蔡教授好像您有一個修法的一
個意見,好像就是說你依照這個習慣,那如果說真的納入這個修法,那我們施行
了五十幾年的登記制度的這個怎麼去推翻它呢?然後要怎麼去對於這個善意第
三人要怎麼去保護他呢?我想這是一個我現在也很困擾這個問題,因為從原住民
他們的生活習慣,原住民保留地區保留地也好,原住民地區也好,那麼原住民活
動的範圍他們好像私人的共有的成分比較少,好像是以全體共有的好像是比較我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