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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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誠 原住民族財產權之性質、保護方式及內容之初探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2. 配合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財產權納
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入民法物權編,原規定關於物權取得時
,亦同。 效之要件,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物權之時
原住民族之傳統物權時效取得,適用 效取得,則付之闕如。爰增訂「原住民
該傳統習慣。 族傳統習慣」亦可能構成傳統物權之取
得時效要件。
第 831 條 1. 增訂第 831 條第二項規定。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2. 鑑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財產權與
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一般物權性質上容有差異,並為確立原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之財產權,得以總 住民族傳統習慣財產權歸屬及運用之
有方式共有之,該總有之占有、使 安定性,配合第 757 條規定之修正,增
用、收益、管理、處分及其他共有關 訂原住民族財產權之共有,性質上屬於
係,除依該傳統另有習慣外,準用本 民法未採用之總有概念,藉以處理團體
節規定。 性甚強之多數人享有之原住民族財產
權關係。
3. 關於原住民族傳統財產權總有之
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等規定,
除依該傳統習慣外,為期周延,爰增訂
第二項準用規定。
第 966 條 1. 增訂第 966 條第三項規定。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 2. 配合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作為物權
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創設及發生之原因,原住民族依傳統習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 慣進行占有,其法律效果如何,宜明文
準用之。 定之,爰增訂第三項,以期明確,俾以
原住民族傳統占有之物或其他物權 保障占有人之權益。
相關之財產,除依該傳統另有習慣
外,準用本節規定。
五、結語
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及資源之財產權或所有權保護,已受到國內外之重視。
誠如前述,其討論層次較注重於憲法、公法或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階段,至於
民法部分雖亦有判決以補不足,但尚待有更體系之民事法規範及理論上探討,
因此,僅屬於拋磚引玉,期待國人更多關心此議題之著作出現。
最後,本文提供下列淺見以供討論:
1. 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及財產權是須先與國家法相關聯或甚至於受到承認,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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