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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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新紀元:語發法通過後原住民語言政策的族語復振戰略 5
(二)只寫寬列未明列經費預算
良好的政策需要好的預算編列,《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9 條規定「政府每年應寬列預算推動
本法所定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如果跟《原住民族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的條文比較起
來,未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應該明列預算比例,將更能推動原住民族語的語言復振工作。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9 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
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
興助原住民族教育。」每年皆可核對其是否合乎預算比例並切實執行。
再如《特殊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
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
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
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建議
應比照《特殊教育法》中有明確清楚的地方政府預算編列,會讓族語復振工作有永續發展的經費。
(三)制度面的建置與資源聯結
過去幾年,國家對瀕危語言的整體制度面並未建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7 條指出「訂定族
語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
瀕危語言。前項所稱瀕危語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需特別是瀕危的原住民族的語言復振需有以
民族為單位,特別需要持續穩定的經費挹注,過去在 2000 年時即有原住民族語言在加護病房的呼籲,
請問住加護病房可以拔管或停藥嗎?因此需要長期且持續的族語復振策略。
族語是原民文化的首要價值,但是在原民會跨處室的部門工作,仍未見整合資源做旗艦式的推動與
部門橫向連繫,因此在制度面建置和資源整合仍需努力。
(四)族語師資的培育與族語人才的編列
目前有關族語師資的培育,泰雅族的陳麗惠校長在<紐西蘭語言巢對原住民國幼班的啟示>一文中
也指出「國幼班師資依據相關法令招考聘任,原住民地區並未納入族語專長之要件。課程主要以國家主
流教育之課程綱要實施,有關原住民族語與文化學習之課程,目前僅安排每週一節之教學時數。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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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的實施上,仍以主流教育為基礎,並未發展符合原住民文化之學習教材與教學法」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5 條規範設置專職族語推廣人員:「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原
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
族語言推廣人員。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目前國前署有委辦相關計畫給東華大學陳張培倫教授規畫,期待能夠把以前的野戰部隊提昇為正規
軍。
9 陳麗惠校長亦是 2010 年紐西蘭參訪團團員,在南投持續努力推動族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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