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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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為其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而受憲法保障」,再承認原住民之身
                   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 22 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二、本件判決以「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作為據以審查的憲法權
                   利 , 但 系爭規定除了影響原漢通婚子女其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或遭到否定,尚影響

                   原父或原母能否將其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其子女,以及漢父或漢母能否將其姓氏沿
                   用於其子女。

                        三、原住民身分的取得與否,涉及「身分 v.認同」、「姓名 v.認同」、「血統 v.
                   認同」、「身分 v.資源/優惠」等各面向的討論,同時具有「國家 v.原住民」、「原

                   住民 v.原住民」、「國家 v.原住民族」、「原住民族 v.原住民」等不同層面的意義。
                        四、1997 年修憲增訂「原住民族條款」的價值拘束及課予各部門(包含憲法

                   法庭)之憲法義務,應作為 2001 年制定之原住民身分法的規範基礎。該法決定
                   原住民「個人」能否取得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同時影響「集體」原住民族的邊界、

                   規模及範圍,原住民身分在憲法上的意義,應基於上述規範脈絡之理解,予以論
                   述詮釋,據此,原住民身分的集體權及自決權意涵,亦應作為本案據以審查的憲

                   法權利。本件判決雖未明確承認「原住民族自主決定內部成員之自決權」,惟判
                   決理由指明「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

                   主決定」,仍一定程度開啟了民族自決的實踐空間。
                        五、本件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判決意旨完成修

                   法。在相關機關就修法工作進行廣泛徵詢的同時,各族群部落應可主動開啟討論,
                   去梳理、形塑、凝聚當代族人們,基於其各族文化脈絡所共同想像、企盼未來的

                   民族/部落成員認定機制和可能的認定標準,進而提出各該族群自主認定成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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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的身分認同表徵為何 ,以納入未來修法參考。這個討論過程,最重要的意義
                   在於,讓「誰是原住民」這件事情,真的回到民族自決,而不是逕由國家或其各
                   部門(例如大法官、原民會、立法委員)決定。
























                   81   參,例如,卡大地布部落成員辦法(2022 年 7 月 16 日部落會議決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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