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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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表一:
                                     認同意志             認同行動             認同行動之法律 爭議或評價
                                     (主觀要求)           (客觀要求)           門檻
                                                                       (法規依據)
                       案例 A.         對 於澎 湖、 金 遷戶口                     低                  該認同行動是
                       澎湖、金門、 門、馬祖有一顆                                  (戶籍法)              否足以表彰認
                       馬祖人之故 熱切的心                                                         同意志?
                              5
                       鄉認同
                       案例 B.         想 取得 法律 上 1.原即為原住民 中                                 憲法法庭 111
                       從姓門檻案         原 住民 身分 的 父 或母 方之 姓 (原住民身分法第 年憲判字第 4
                                     意志               氏                4 條第 2 項)          號判決認定為
                                                      2.改姓氏                               違憲
                                                      3.改傳統名字
                                                      (三選一)
                       案例C.          想 取得 法律 上 臺 灣光 復前 原 中                                憲法法庭審理
                       西拉雅案          原 住民 身分 的 籍 在平 地行 政 (原住民身分法第 中
                                     意志               區域內,且戶口 2 條第 2 款)
                                                      調 查簿 登記 其
                                                      本 人或 直系 血
                                                      親 尊親 屬屬 於
                                                      原 住民+     並  申
                                                      請 戶籍 所在 地
                                                      鄉(鎮、市、區)
                                                      公 所登 記為 平
                                                      地 原住 民有 案
                                                      者。
                       案例 D.         想 以與 自身 原 變性手術                    高                  認同行動之表
                       跨性別者之 始 生          理  性別 不                      (內政部函令?)           現是否要求過
                       性別身分認 同 之性 別為 自                                                    高而有違憲之
                       同案            我 表徵 與社 會                                            疑慮?
                                     生活之意志
                       案例 E.         想 與同 性伴 侶 過去:法所不許  五案中門檻曾經 已由司法院釋
                       同性婚姻案         締 結合 法婚 姻 現在:登記主義  最高(為民法所不 字第 748 號解
                                     關 係的 意願 與                         許 ) ;  目  前 最 低  釋及其施行法
                                     期待                                (門檻已與異性婚 所突破。
                                                                       相同)







                   5     此處之所以以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為案例比較,係因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第 12 款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
                      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
                      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是憲法規定要將澎湖、金
                      門及馬祖地區之國人,與關於原住民之憲法保護並列。惟就立法規範以觀,對於澎湖、
                      金門或馬祖人之認同行動,及對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同行動,確實有著不同程度之表現
                      要求,饒富比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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