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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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權制度仍有著各自不同之事物本質與具體目標,於規範設計與現實執行上
亦面對著不同之問題與反應,是身分認定與優惠措施究竟是否應完全脫鉤,
應不可一概而論。基此,本文初步提出兩個初淺觀點,欲於不同類型的優
惠措施制度,思考採取不同身分認定路徑之可能性:
(一)脫鉤路徑:放棄以身分認定為篩選基礎,於個別法規中精緻化給付或提供
條件
當優惠性措施比較貼近個人式的權利保護或資格賦予,確實不需也不
應因優惠措施之提供進而反向封鎖或限制原住民族人身分之取得。此類型
優惠措施通常與個人之能力與資格認定有關,或屬於國家補助補貼之提供,
前者如「定額性」之優惠措施,原住民族特考即屬此類;後者如「遞減性」
或「配額性」優惠措施,像是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原住民就業代金制度
(司法院釋字第 719、810 號解釋參照)等。
此類優惠措施制度,國家基於資源之限定性分配,應有相當程度之立
法形成自由,決定何種資源是否需優先分配予原住民族人,且不同族別甚
或同族別中不同個體是否得獲此措施,以及如何內容與程度之優惠措施,
本可有合理差別待遇之空間。此時人民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後
僅為基礎條件,應同時符合個別法律領域之具體條件,方有獲致該法設計
優惠措施之可能。
換言之,對於此類優惠措施的設計重點不在於人民是否具備原住民身
分法之要件,亦不應預設人民係為了獲致該類型之優惠內容,才欲取得原
住民身分法之身分認定,此時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優惠措施間,無論於法
規設計或個案執行上確應截然脫鉤。甚者,考慮放棄於原住民身分法中界
定此種「個人式」的身分認定概念,而完全於個別專法中基於不同制度之
本質特性與規範目的為特殊設計,並於個別法規中精緻化給付資格或提供
條件,亦為該路徑的可能處理方式之一。
附帶一言,由於此時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優惠措施之設計完全脫鉤觀察,
則優惠措施規範設計之篩選門檻則不以「文化條件」為限,資源有限性或
排擠效應等均可能為重要的公益目的之一,亦得為立法形成時可為之裁量
因素,則屬當然。
(二)併行路徑:集體權性格之優惠措施,應與原住民身分認定結合觀察,並納
入族群或部落之「集體身分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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