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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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性措施與身分認定之關係,恐無法完全如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
決多數意見所併此指明的「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
施不當然等同…」如此分離觀察。雖多數意見於判決理由略有提及「…身
分認同權與原住民族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惜未能進一步闡明該集體權
性格應如何發展,文末又將「身分取得」與「優惠措施」作了摩西紅海式
的切割,未能將優惠措施作更為細膩的觀察與比較,此或許是該相關原住
民身分法法判決後,可再延伸思考的重要課題。
結合上述兩類不同優惠措施制度之觀察與思考路徑,本文進一步認為:
原住民身分法應可僅保留集體式原住民族之認定,並加入集體並納入族群
或部落之集體身分認定程序,用以作為上述第二類法規(集體權性格之優
惠措施)適用之前提,此時國家規範管制程度應盡可能的限縮;至於第一
類法規之身分認定與要件設計,則可留於個別專法為規範,立法形成空間
則應較為寬泛。惟上述不論何類,立法者於規範修正或定制之過程,均應
時時深刻謹守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依
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重要戒
命。
憲法法庭目前處理的兩件原住民案件,均與身分認同議題高度相關,
如以宏觀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段關於原住民族人追尋身分的旅程,兼具
自我探尋、社會對話、文化思辨與制度反思等多元面向,是一個求得自己
與他人,個人與國家間,族群與社會間,甚至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相
互理解的動態過程。身分認同並不只是原住民族人才會面對的難題,臺灣
這塊土地上的人們,長時間來都有著身分認同的困境與衝突。盼於憲法法
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以及不久後的西拉雅案判決作成後,無論是
否為原住民族人,各界對於「身分」與「認同」的想法,除了重視與同理
外,也能更有「共感」,進而共生與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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