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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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本文先實體理由之條目簡化列出,以利釐清憲法法庭之審查脈絡:


                   「參、本庭判決實體理由

                   一、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違憲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二)係對受憲法高度保障之重要基本權之限制,本件應採嚴格審查


                   (三)不符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意旨不符,違憲


                   1、目的審查部分

                   2、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


                   3、小結

                   二、違反憲法第 7 條對種族平等之保障,違憲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標準


                   (二)系爭規定…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並非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違反憲法第
                   7 條對種族平等之保障


                   1、目的審查部分

                   2、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部分


                   三、系爭規定…均違憲,並均應定期失效」


                             由如此之審查架構可知,本號判決憲法法庭首先創建「原住民身分認同
                   權」此一全新之權利類型,並且採取嚴格審查之審查標準,認定不符比例原則;

                   其次,乃是第一則適用種族平等之保障進行權利審查者,相同採取嚴格審查之審
                   查標準,認定不符平等權保障。以下即以本號判決之理由建構之兩大部分:原住

                   民身分認同權與種族平等兩部分,說明本號判決宣示之權利性質。

                   (二)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建構


                        必須先界定者,乃是何謂「身分」?不但在我國憲法條文中並未明文規範,
                   即便查找現行法制,目前也僅有原住民身分法與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有相關規定,

                   但相同的並未定義;而每位國民都擁有的國民身分證,其法源來自戶籍法,然而
                   戶籍法內對於身分登記規定之內容,僅有原住民與民族別有關,其餘的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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