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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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增修條文之特別保障,上開追求文化認同之目的應認係特別重要公益。」
                          (第 26 段)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不當然等同;立法
                          者就原住民優惠措施之設置固有裁量權,但仍應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

                          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又關於原住民族群
                          文化認同之客觀表達方式本屬多元,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當時決定就系爭規

                          定一之情形,所採用之從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充其量僅係其中一種身分
                          認同表徵,並非唯一。且因原住民族地位較為特殊,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

                          族文化傳統之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

                          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再就認同程度言,雖可能因人而異,惟應與父母雙
                          方均為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民之差異間尚無必然關聯。是如相關機關本
                          於有限資源合理分配考量,欲以族群文化認同強度作為具原住民血統者,

                          所得享有各項原住民優惠措施之高低準據,尚屬立法裁量範疇,但依憲法
                          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仍不應以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

                          民作為區別標準,均併此敘明。」(第 49 段)


                  (二)憲法法庭關於身分認同的立場:

                               綜觀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之理由及其結論,尤其是上開

                          四段論述,釋放了幾個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同議題的重要訊息:

                       1.  原住民身分法所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的認同,係指「自我認

                           同原則」,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乃特殊人格權利,屬重要之基本權(採嚴
                           格審查標準)。


                       2.  身分認同權與原住民族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


                       3.  優惠措施之資源分配並非限制原住民身分權之公益目的;而「保護文化認
                           同」則屬特別重要之公益目的,是身分認同一事並非不能添加文化條件,

                           然需檢視其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4.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應脫鉤觀察。


                   四、「絕對的」身分認同與「相對的」優惠保障間應如何調和—代結論


                               在憲法法庭作成上開判決後,原住民身分認同議題乃至於未來原住民
                          身分法之修正應採取什麼途徑?本文認為,優惠性或賦權式措施雖皆蘊含
                          著追求族群實質平等與民族多元發展之理念,然不同法規之優惠措施或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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