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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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一)憲法法庭關於身分認同的回應:
回到案例 B,即本文探討之原住民身分認定與認同議題,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確實有所回應,該判決理由中有四段饒富意義的論
述: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
值,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第 587 號、第 603 號
及第 664 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
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
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另憲法增
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地位及其
政治參與等,又原住民之文化權利乃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
本權之一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在案;即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
其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是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 22
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上開身分認同權復與原住民族
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就此而言,亦為應受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利(司
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參照)」(第 17 段)
「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之取得,除須登記外(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原則上係採血統或擬制血統主義(同法第 2 條、第 4 條
第 1 項及第 5 條規定參照)及自我認同原則(系爭規定二參照);但於系
爭規定一及同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則於血統主義之外,另附加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等原住民文化認同要
件。對不符上開附加要件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言,其原本依
其所具原住民血統,而有之得因自我認同而具原住民身分之權利,於系爭
規定一附加上開要件之結果,其原住民身分遭到否定,系爭規定一自已限
制此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身分認同應受肯認之重要人格權。」
(第 21 段)
「就上開目的之前者而言:查人包括原住民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
存在之自然事實,應受憲法高度保障。遍查原住民身分法全文,又沒有任
一條述及國家給付行政具體內涵,且給付行政之內涵係給與符合給付條件
之人民優惠,所涉及者為國家資源之分配,以此目的與本件所涉及原住民
身分認同權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之限制相較,原則上尚難認係特別重要
公益。就上開目的之後者而言:考量我國原住民族之特殊歷史地位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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