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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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仰與否之內在精神活動(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參照),此一理論即表
現出關於認同主觀意志之高度肯定。
然而,有一些理念、想法、概念、文化或意識形態的認同是很仰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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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行動與制度設計的,否則無法實際運作,例如:貨幣或法律制度 ;「紙
鈔」與「法律」能順暢運作,前提即是社會大眾對於此等制度之存在與運
用有所「認同」,此時主觀的「認同意志」與客觀「認同行動」等同重要,
唇齒相依、缺一不可。如只強調認同意志而不要求認同行動之存在,相關
社會秩序將永難開展,亦失去制度運作不可或缺的預測性、穩定性與適用
性。此種不僅僅繫於主觀「認同意志」,而需要相當表現程度之客觀「認
同行動」,方得維持運作的「想像的共同體」其實非常之多,諸如政府、
公司、貿易、股市、民主制度、國際條約等。而上開兩案所涉及的「族群
/身分」概念,都是這樣的產物,皆關乎「認同意志」與「認同行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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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表現 。
(二)「認同行動」門檻設計之案例比較:
「身分認同」應該比較重視自我的「認同意志」?他人的「認同意志」?
還是形諸於外的「認同行動」?或者不同的身分認同議題應有不同之表現,
或可再用另一個觀點說明「認同行動」之於「認同意志」表現程度可能的
差異。下文表一比較五個皆具高度可辯論性之案例(其中案例B即為「從
姓門檻案」,案例C即為「西拉雅案」):
3 申言之,純就物質表象價值以觀,紙鈔或法典不過就是在幾張價值甚低的紙上印上的
數字或文字;然前者卻存在紙鈔的交換價值,後者卻有法律拘束力,幾行文字使欲
主張權利之人得據以請求、訴訟甚至執行實現。這些制度開展,靠的不只是個人對
紙鈔價值或法律規範主觀上「確信」,也需要「每一個人的確信」,同時亦須仰賴中
央銀行、貨幣政策、法院制度以及各憲政部門積極落實之「行動作為」,當然也包括
人民於社會生活中不斷互為運用—每一次的買賣行動,都鑲嵌於每個你我對貨幣交
易價值與買賣法律關係的確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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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叔倬教授在「認同的威名:漢父原母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口研究」一文中,
亦以另一個觀點闡述「認同行動」(其稱此為「跨越特定門檻」)對於判斷認同存在
之重要性:「要確認『認同』存在,有一定的難度。簡單來說,希望偵測認同的內在
意識,非常困難,譬如每一個人都可以宣稱認同,但很難驗證某人的認同比較強,
而其他人的認同比較弱;或根本口是心非、口說認同心理不認同。此外,內在意識
非常容易改變,可以這一刻認同、下一刻立即改變。除非,有一種外在行動,做或
不做之間,能夠清楚區辨認不認同,而且做了之後不能隨便改變,此種認同才是真
認同。因此,對應於能夠隨著心境任意改變的內在意識,一種遵守特定規則、必須
跨越某種門檻、跨越後不得隨意更動的外在行動,更能精準的代表認同。」參陳叔
倬,認同的威名:漢父原母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口研究,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
23 期, 201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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