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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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例第七條第一
項
財團法人原住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
民族語言研究 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
發展基金會設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
置條例 第 8 條 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
原住民族工作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權保障法第二
條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
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
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
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原住民族文化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具原住民族文化特
資產處理辦法 性及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第二條
第九條第三項 前項專案小組,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
(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其具原住
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專案小組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
禁伐補償條例 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第三條第一項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原住民族依生 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依本規則規定。本規
活慣俗採取森 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林產物規則第 前項原住民族包括下列對象:
二條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原住民。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部落。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原住民機
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原住民團體)。
原住民保留地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開發管理辦法 前項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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