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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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第四條
原住民個人或 二、原住民個人: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
團體經營原住 之個人。
民族地區溫泉
輔導及獎勵辦
法第二條第二
款
原住民族土地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小組(以下簡稱劃設小
或部落範圍土 組)由執行機關協助部落組成,其人員組成如下:
地劃設辦法第 一、鄉(鎮、市、區)公所代表。
四條 二、當地部落會議或部落領袖推派之部落代表若干人。
三、專家學者。
四、其他有助劃設工作之相關人士。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得自組劃設小組,並報
請執行機關備查後依本辦法辦理劃設作業。
前二項劃設人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
一,總人數並以十五人為原則。
原住民族委員 本要點所稱學生,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
會獎助大專校 校院具原住民身分者。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五專前三
院原住民學生 年、研究所者。
實施要點第二
點
(三)相關具體優惠措施(未完整)
原住民族工作權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
保障法第四條 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
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
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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