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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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第四條
                    原住民個人或            二、原住民個人: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

                    團體經營原住            之個人。
                    民族地區溫泉

                    輔導及獎勵辦
                    法第二條第二

                    款

                    原住民族土地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小組(以下簡稱劃設小
                    或部落範圍土            組)由執行機關協助部落組成,其人員組成如下:
                    地劃設辦法第            一、鄉(鎮、市、區)公所代表。

                    四條                二、當地部落會議或部落領袖推派之部落代表若干人。

                                      三、專家學者。
                                      四、其他有助劃設工作之相關人士。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得自組劃設小組,並報

                                      請執行機關備查後依本辦法辦理劃設作業。

                                      前二項劃設人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
                                      一,總人數並以十五人為原則。

                    原住民族委員            本要點所稱學生,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
                    會獎助大專校            校院具原住民身分者。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五專前三

                    院原住民學生            年、研究所者。
                    實施要點第二
                    點


                   (三)相關具體優惠措施(未完整)


                    原住民族工作權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
                    保障法第四條               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

                                         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
                                         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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