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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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定義原住民(族)?──文化、身分、認同的國家法介入
Awi Mona 蔡志偉 副教授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壹、楔子
108 年 1 月 4 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更名為憲
法訴訟法,自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
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及其他依憲法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明定之案件。尤以,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首件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即係關乎原住民身分取得的法規範憲
法審查──107 年度憲二字第 54 號。論者有以「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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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侵害人民之姓名權、身分權、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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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且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之意旨不符。無獨有偶
的,原住民身分取得的憲法爭訟,接續地進入憲法法庭的審理──109 年度憲三
字第 17 號,關注的是西拉雅族回復原住民身分的權利主張,聲請人認以原住民
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之登記要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亦有違憲法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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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之意旨 。
惟以,同為原住民身分法的憲法訴訟,兩起案件所引致的社會關注與議論,
卻也呈顯出極為不同的現象。特別是,臺灣原住民族包括平埔族群在內,在語言
學、考古學及生物地理學的學術研究,早已認係屬南島語族的成員,而與其他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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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至中國的非原住民有別。107 年度憲二字第 5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
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係於 111 年 1 月 17 日進行言詞辯論,及至同年 4 月
1 日宣示判決止,幾乎可以說有數以百計的意見,透過多元媒介公開表達。就該
案形式以觀,國家法介入原住民身分的認定,似有違一般人民的法律感情。不過,
本案所引發的議論,卻有形成原住民族社群的對立觀點,包括像是:不同民族、
不同年齡層、不同性別及不同成長經驗與生命經歷。相較之下,109 年度憲三字
第 17 號(西拉雅案)則係於 111 年 6 月 28 日進行言詞辯論,及至本文撰寫
為止,卻並未有如前案的討論熱度。甚且,西拉雅案本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3 個
1 鄭川如(2013),〈「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國立中正大學法學
集刊》,40 期,頁 16。
2 請見《吳若韶 1110110 言詞辯論意旨書》,頁 14,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66137。
3 請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109.04.28 解釋憲法聲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75551。
4 徐雨村(2006),《臺灣南島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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