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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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承前,「原住民族」之概念確係由國家之統治行為而生,非自始即存在的自
然事實。縱以多數國家初始與原住民族接觸後,就原住民族之治理概採血緣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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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認定,實則係以種族主義之勢,強調所謂「昭昭天命」(Manifest Destiny )
之信念,合理化國家統治正當性,遂行所採同化(assimilation)與整合(integration)
之政策措施,俾以確認教化的對象──原住民(野蠻人)。以加拿大的法制概況
具體立論,1867 年 7 月 1 日,英國議會通過《英屬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也被認為是加拿大的第一部憲法──1867 年憲法,加拿大成立邦聯
(Confederation)成為英國聯邦體制下的一個自治領地。加拿大《1867 年憲法》
第 91(24)條指出印地安部族及其成員,以及法規所劃定之保留地,專屬於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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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之權責 。隨後在 1876 年,聯邦政府制定公布施行《印地安部族法》(Indian
Act),整合既存有關印地安部族的所有法規,目標在透過印地安部族成員日常
生活的管理,進行大規模的控管,冀以消除印地安部族文化,促其同化與整合於
加拿大的歐洲文化社會。值得注意者,《印地安部族法》初始僅適用於具有法定
印地安身分(Indian Status)的個人與部族,聯邦立法據此介入原住民的身分認定。
比較臺灣原住民族與各時期統治勢力接觸的歷史境遇,「原住民族」始終是
被強勢外來者所「命名」與「界說」的客體,「蕃」或「番」(不管是生番、熟
番、化番)與「山胞」,即係今日「原住民族」的代名詞,置於日治時期下的「理
蕃政策」及其接續之國治時期所實施的「山地行政」,其本質均係突顯統治群體
(非原住民族)的優越與被支配者(原住民族)的落後。要言之,在殖民活動擴
張的過程裡,不論是英法兩個老牌殖民國家,或是後來的美國與 19 世紀末期的
日本,均不約而同的運用「神話」的編纂,將原住民族視作野蠻人,進而合理化
殖民主義與帝國主義對原住民族的掠奪與剝削。簡單來說,扶助原住民族「文明
化與現代化」,不過只是掩飾「國家文化霸權主義與殖民同化政策」的美麗辭藻。
綜上,「原住民族」的定義,初始即係「種族主義」的國家論證。比較各時
期統治勢力者的原住民族治理,形式上雖各有其政策外衣,實質上確係結合了物
種進化論與文化階級的發展論述,以法律技術性的安排,初以詆毀原住民族文化
為開端,繼而確立統治者之種族與文化優越性,而總成於污名化原住民族文化的
「差異」,進而藉由法律作為一項工具,承載著特定政治目的──同化與整合「原
住民族」。
20 強調歐洲殖民者憑藉天命往外擴張,散播基督宗教,教化野蠻人(美洲原住民族)走向文明
之路。有關此一論述的討論,請參見 Robert J. Miller (2011), American Indians, the Doctrine of
Discovery, and Manifest Destiny。
21 Section 91 (24): the exclusive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extends to Indians,
and Lands reserved for the Indi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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