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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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其他非原住民,同係一般國民且應為平等之待遇,然於相關施政作為,亦明確表
示原住民族處於原始、落後的社會狀態,有待國家予以扶助使能「進步、成為現
代化國民」的歧視心態。換言之,戰後山地行政的實施因與臺灣實施戒嚴期間重
疊,政府政策一方面標榜以「現代化國民」取代日治時期之「文明化成員」,冀
以褪去文化種族主義之外衣;另一方面配合威權治理手段,強迫國族認同,強制
性地以中華文化為尊的觀念開展山地行政,迫使原住民族無力與國家抗衡,以遂
行政府於山地地區與原住民族社會之同化政策。
復以,1947 年時任臺灣省政府委員的南志信(卑南族),因認「高山族」名
稱不雅,提議改稱「臺灣族」。臺灣省政府則回應「山地同胞」並不是非我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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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有此(高山族)歧視的稱呼 。隨即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通令,「高山族」
名稱應即禁止使用,應以「山地同胞」取代「高山族」一詞,以示對「山地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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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同仁的平等 。其後,省政府更數次重申不得稱呼山地同胞為「高山族」、
「高砂族」或「蕃族」。又,此時的山地同胞,初始意涵不包括「平埔族群」。
再則,詹素娟指出,「1950 年代,山地鄉的經費編列、山地保留地的土地使
用權授予,及山胞與平地人的通婚等攸關權利、義務的措施權益,都面臨施政對
象如何指涉的問題。 .. … 雖然 1940 年代末戶口整理時,山地鄉住民已蓋上「山」
字章作為身分註記,但只能說明居住從屬空間、仍無法判準身分,而需要更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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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區別標準 」。其後,基於山地行政治理之需,臺灣省政府因應第二屆臨時省
議會議員選舉,於 1954 年 2 月 9 日發布「山地同胞」的定義,「凡原籍在山
地行政區域內,而其本人或父系直系尊親屬(父為入贅之平地人者從其母),在
光復前日據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為高山族(或各族名稱)者,稱為山地同胞」。
由於前開「山地同胞」之認定標準,係同時採「血緣主義」與「屬地主義」
之原則,即有「居住平地之山地同胞」是否亦應認係山胞之疑義。爰此,臺灣省
政府遂於 1956 年 10 月 3 日發布「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1. 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族」者,
為平地山胞。
2. 確係平地山胞,而原戶口調查簿漏失無可考查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
及平地山胞二人之保證書,向鄉、鎮、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山胞。
27 詹素娟(2019),《典藏台灣史(二)台灣原住民史》, 頁 223。
28 1947 年 6 月 29 日,「臺灣省民政廳通報禁止使用高山族名稱」,《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
字第 78 期,頁 548。
29 詹素娟,同註 27,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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