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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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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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主義獨立」、「會搶回漢人土地」之疑慮,故不欲輕易增修相關內容 。
1997 年憲法進行第四次增修,揭示多元文化國作為我國憲法的國家目標,
納入「原住民族」發展條款,確立原住民族之「民族權」保障。其時國民大會就
「憲法原住民族條款修訂草案」指出,原有憲法增修條文之原住民政策條款確有
未盡適宜之缺失,較之「邊疆政策條款」,未見原住民族政策主體性,且缺乏時
宜性與前瞻性,無以接軌民族政策之國際潮流。又,僅視原住民為少數與弱勢,
採積極差別措施保障參政權與社會權,惟未明認基本權之保障,因而缺乏平等性
與整體性。此外,原有條款刻意將原住民與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並列,確係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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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或否定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與身分 。
綜上,憲法增修之前,各時期發布之〈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與〈原住民身分
認定標準〉,究其實質言,係用以確認山地行政治理之對象,即如加拿大早前所
採《印地安部族法》之目的類同。其時臺灣山地行政的整體認知,係將山胞問題
化約為經濟問題或階級問題,國家要達成山地人民現代化與社會融合的目標,就
必須要先改造山胞的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關注改變山胞語言、文化、部落組織
與社會生活為目標。縱以 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確立多元文化國之憲政目標,
旋於 1998 年及 2001 年分別制定公布施行《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及《原住民身分法》。實則,上揭前兩部立法,均僅及於視「原住
民族」為少數族群的弱勢個人集合,在教育機會平等與就業促進提升的基本國策,
採行優惠性差別待遇,積極扶助「原住民族」個人的社會參與。又,優惠性差別
待遇的給付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其時僅為行政命令位階的原住民身分認
定標準允宜完成立法,以解合憲性之疑慮。參以行政院於 2000 年 9 月 16 日提
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草案」之總說明,即敘及「鑒於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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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宜以法律定之 」。類似的觀點亦可見於當時立法委員
所提草案之說明,「目前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訂有『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此
標準僅係行政命令,一旦與其他法律有衝突,即立刻失效。為了彌補此項缺失,
有必要提升其法律上的位階。 … … 為落實憲法精神,政府制訂了相關政策,以
為『蕃人』、『高砂族』之稱呼,而統一稱之為『山胞』, 有如僑胞、藏胞 … … 等是。本省山胞
依照內政部四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內地字第四○五六六號函核定,臺灣山地九族修正確定中文名
稱各有其傳統族名,予以合併稱呼為『山胞』現因沿用三十多年已為國人所習用,不宜遽予變
更。轉引自林修澈、伊萬納威、李台元、顧恒湛、楊迪雅、蔡佳凌(2016),《臺灣原住民族正
名運動政府體制文獻史料彙編》, 頁 14。
33 同前註,頁 28。
34 國民大會秘書處(1997),〈特別報導/「憲法原住民族條款修訂草案」共識版〉,《國大簡
訊》, 290 期,頁 105。
35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0),《院總第一七二二號 政府提案第七三四八號》,
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bcfcbcfcccfcec5cac6c9d2c9cf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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