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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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概要來看,《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涵括之
權利範疇,主要含括四項核心意旨:(1)回復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治理權
利;(2)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統與組織的維續與強化;(3)復振原住民族傳
統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4)消除對於原住民族的社會性與結構性歧視。
對應上開四項核心意旨,《原住民族基本法》確立「原住民族」、「部落」及「其
他傳統組織」的法主體地位,原住民個人則由此一集體權內容作為受益的權利主
體。此間所指「原住民族法主體」與「原住民個人權利主體」之關係,謹以最高
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民事判決之見解為例說明:
依現行有效之各個實證法,包括憲法增修條文、原民基本法、公政公約及一
般性意見,原住民族對於原民地之取得及享有,有身分專屬性,非原住民身
分者,即欠缺身分上之適格。原住民族文化權本身既內含原住民身分要素,
且有集體權特性,因此,不具原住民身分關係者,不能享有原民基本法及相
關法規所賦與之各種利益或地位。
承前意旨,原住民身分之確認,應併同建立原住民族之關係連結為要。此亦
係加拿大《印地安部族法》於 1951 年修正時,就印地安人身分(Indian Status)
之取得,強調僅以血緣連結係不足以取得法定印地安人身分,按其不同的立法目
的與政策需求,尚包括依照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所制定的條件規範。加拿大的司法
實務,亦可與我國憲法法庭作成之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於其判決實體理由中所
載內容相互對應:
或謂原住民身分法並非處理族群認同問題,而係確認國家給付行政之範圍;
或謂係為兼顧血緣及文化因素,係採血統主義輔以文化認同主義。 … … 遍
查原住民身分法全文,又沒有任一條述及國家給付行政具體內涵,且給付行
政之內涵係給與符合給付條件之人民優惠,所涉及者為國家資源之分配,以
此目的與本件所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之限制相較,
原則上尚難認係特別重要公益。就上開目的之後者而言:考量我國原住民族
之特殊歷史地位及憲法增修條文之特別保障,上開追求文化認同之目的應認
係特別重要公益。 … … 且因原住民族地位較為特殊,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
族文化傳統之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
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次續就「原住民族」之法律定性來論,加拿大的國家建構,藉由皇室宣言確
認國家與原住民族間之特殊權利信託關係。又,「原住民族」之概念透過 1982
年之憲法修正,增訂第 35 條,定義原住民族含括印地安部族、梅蒂斯及印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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