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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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業機會少等三少之福利劣勢狀態。由此延伸成為國家政策與非原住民共同構織對
                   於「原住民(族)」概念的弱勢認知,對照總統道歉文所指:臺灣號稱「多元文

                   化」的社會。但是,一直到今天,原住民族在健康、教育、經濟生活、政治參與
                   等許多層面的指標,仍然跟非原住民族存在著落差。同時,對原住民族的刻板印

                   象、甚至是歧視,仍然沒有消失。

                        回到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實體理由來看,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

                   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
                   要件,大法官並未絕對否定亦無全盤否決此一要件之立法目的,包括「促進原住

                   民文化認同」及「確認國家給付行政之範圍」,惟在限制手段與規範目的間之關

                   聯性,認為此一要件是否真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實有疑問;要求「先從
                   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爰此,
                   在立(修)法的考量上,究應有如何的論理,謹以吳秦雯的研究所指供參:


                        一個國家如欲採取優惠性差別待遇之措施,首先應觀察歷史上、社會上或經
                        濟上弱勢的團體、界定其範圍,接著依據形式、統計與個別平等的抽象化方

                        式,採取得以影響結果之措施;而此等措施因為實施的結果上,有助於對所

                        有社會上與經濟上弱勢團體成員,或是過去或現在承受社會差別或歧視的方
                        式或結果者,建立一個實踐上完整與真實的平等,因此方該當為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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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正當化的差別待遇 。

                       綜上,本文謹試擬如下原則性規範:


                       法律名稱:原住民身分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立法目的: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保障原住民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

                       文化等之機會,積極扶助原住民自立並促其發展。


                       規範準則: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
                       針對原住民之需要,尊重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差異,主動規劃辦理。















                   39   吳秦雯(2017),〈「優惠性差別待遇」概念之接受、適用與轉化──以我國與法國之「性
                   別」作為優惠標準之比較為中心〉, 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九輯》, 頁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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