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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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
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在這樣的規定下,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保障原
住民地位與政治參與,並且對教育文化等事業的扶助似乎成為了國家的任務,只
是這個條文並非憲法基本權規定,而是出現在基本國策的條文,能否有基本權的
效果不無疑問。但是基本權的效果,乃是指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但即使對國家
沒有請求權規定,不代表國家就沒有行為義務。至少,這上述的條文形成了立法
委託的要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 條就指出,「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
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
制定本法。」當然還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所以這個憲法增修條文不能單單
的視為方針條款。
不過,由於憲法上規定的要求,就有一件事情要先去釐清,即原住民或者原
住民族到底何所指?這個在憲法本身也沒有規定。但除了上述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與第 12 項的規範外,最重要的還有一個民意代表席次中的規定,也
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了原住民立委的席次。也因為如此,是否為原住民
身分的問題,不僅只是後面扶助措施的問題,還牽涉到政治的參與權。對此,原
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規定的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
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
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而原住民則是該民族之個人,從這條文就知道,
是否為原住民族還要行政院來決定,也因為尚且由行政院核定的規定,所以原住
民族的數目是在增加當中,而亦有可能此前沒被認定族群其後被認定者,所以目
前為 16 族。但這些被認定的族群,其實多是本來認定為其他族群,其後才做獨
立的認定,例如卡那卡那富族、拉阿魯哇族本來就被認定為鄒族,2014 年始被認
為第 15 及第 16 族
1 。但這樣的認定,其實只是族群別的改變,近幾年來挑戰的議題則是原來不
被認定原住民族的平埔族群,以及依據原住民身分法上沒有被認定為原住民者,
而後者最後憲法法庭做成了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二、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審查
傳統上面來說,關於處理不同種族間的待遇問題,所牽涉到就是平等原則的
1 卡那卡那富族,https://www.cip.gov.tw/zh-tw/tribe/grid-
list/91A2A514F76BAEACD0636733C6861689/info.html?cumid=8F19BF08AE220D65 (最後瀏覽
日:202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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